第三千五百一十八条 住所
基于本编的目的,人的住所依照本州法律确定。法人的住所可以被认为位于其成立地州或者其主营业地州中最适合于特定争议的州。
第二章 身份
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 自然人的身份;一般原则
自然人的身份以及该身份的影响及效力适用一旦其法律不被适用于该特定争议,则其政策将受到最严重损害的州的法律。
在相关州中通过权衡相关政策的强度和适当性以确定该州时应依据:(1)每一州在任何适当的时间与该争议、各方当事人以及身份有争议的人之间的关系;(2)第三千五百一十五条中所提到的政策;以及(3)确认自愿承担的债务的合法性的政策,保护儿童、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人的政策,以及维护家庭利益与稳定的政策。
第三千五百二十条 婚姻
在婚姻缔结地或夫妻双方当事人最初住所地有效的婚姻,可以被认为有效,除非这样一来会违背依照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特定争议的法律所属州某项强硬的公共政策。
第三千五百二十一条 离婚与分居
本州法院可以仅以本州法律规定的理由准予离婚或分居。
第三千五百二十二条 结婚与离婚的效力和附带事项
除本州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某争议有关的结婚与离婚的效力和附带事项受第三千五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适用于该争议的法律支配。
第三章 婚姻财产
第三千五百二十三条 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对夫妻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动产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该动产位于何处,受获得该财产的一方在获得该财产时的住所地法律支配。
第三千五百二十四条 位于本州的不动产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对位于本州的不动产的权利与义务受本州法律支配。该不动产是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依照本州法确定而不必考虑获得财产的一方在获得该财产时的住所地法。
第三千五百二十五条 共有的终止;夫妻一方在本州居住期间在他州获得的不动产
关于夫妻间共有的终止,如果夫妻任一方在本州居住,对于夫妻任一方在婚姻期间在居住于本州时所获得的位于他州的不动产,如果该不动产位于本州将可能构成共有财产,则夫妻时该不动产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本州法律确定。本条规定可通过判决承认夫妻一方对不动产或其价值的一部分享有权利而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