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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1986修订)

第三节 对身份的管辖权



E.监护管辖权
§79.人身监护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决定对儿童的人身监护,如果下列条件之一得到满足:
  (A)该州从诉讼程序开始之日起是该儿童的家庭所在地的州,或在诉讼程序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内一直是该儿童的家庭所在地的州而该儿童不在该州是因为监护权的争夺者将其转移或扣留或为其他理由,并且利害关系人一直居住在该州。
  (B)看来没有其他州根据(A)项具有管辖权,而且该州行使管辖权是最有利于该儿童的,因为该儿童和他的父母,或该儿童和至少一个监护权的争夺者,与该州有密切联系,而不仅仅是出现在该州,而是在该州与该儿童的现在或将来的照顾、保护、教育以及人身关系有关的重要证据均可获得。
  (c)该儿童本人出现在该州,而且该儿童被遗弃,或在紧急情况下有必要保护该儿童因为他正在受虐待或有受虐待的威胁;
  (D)看来没有其他州可根据(A)、(B)、(C)行使管辖权,或另一州拒绝行使管辖权,原因是管辖权有争议的该州是决定该儿童监护更为合适的法院,而且该州法院行使管辖权是最有利于该儿童的。

第四章 行使司法管辖权的限制

第一节 合同规定的限制



§80.当事人之间合同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关于诉讼地点的协议将被赋予效力,除非它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

第五章 判决

第二节 外州判决的承认



§94.受影响者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谁应受一项有效判决的约束,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95.受影响的问题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一项有效判决所决定的问题范围,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97.关于对物或身份管辖权或关于对诉讼标的物管辖权的既判力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如法院对当事人有管辖权,则当事人可否以该法院对涉讼标的物或者争议标的无权管辖为由,间接地对该判决提出异议,由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决定。
§98.外国判决的承认
  在外国经辩论程序公正审理后作出的有效判决,其对直接当事人及诉因的效力应为美国所承认。

第四节 对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103.完全诚意和信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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