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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1986修订)

§33.作为被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该请求是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34.作为原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自然人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司法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36.在州内完成的行为
  1.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或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2.一州有权对在该州完成导致完成某行为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行为的任何非侵权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
§37.于他处完成的行为在州内造成的影响
  一州有权对于在他处完成行为而在该州造成影响的自然人,就产生于该影响的任何诉因,行使司法管辖权,除非由于该影响的性质,以及该自然人与该州联系的性质,行使这种管辖权是不合理的。
§45.外州公司——作为被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作为被告出庭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的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46.外州公司——作为原告出庭
  一州有权对在该州提起诉讼的外州公司,就与诉讼有关的请求行使管辖权,如果该请求是由作为诉讼标的之交易所引起或该请求可同时与该诉讼得到公正解决。

第二节 对物的司法管辖权



A.对物司法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56.对物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
  1.一州因其与某物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物中的权益时,该州即有权行使这种司法管辖权。
  2.据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某物权益的联系,由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
§57.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以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在某物中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并且给予他们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对该物的权益。
§58.管辖权的延续
  如果一州已取得影响对某物权益的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除非该州放弃或中止其对该物的管辖权。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能得到合理的通知及合理的申辩机会。
§59.对土地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决定事先存在于该州土地上的权益,即使享有或主张该土地权益的人不属该州的司法管辖范围。
§60.对动产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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