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听取得的土地权益的效力,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六)衡平法上的权益
第二百三十五条 衡平法上土地权益的存在和范围
1.衡平法上土地权益的存在和范围,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七)继承
第二百三十六条 无遗嘱土地的继承
1.所有人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土地权益的转移,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三十七条 婚生地位对继承的影响
1.无遗嘱土地权益的继承人或无遗嘱土地权益特留份的取得人是否须为婚生子女,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2.对于婚生地位,土地所在地法院通常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确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收养对继承的影响
1.养子女能否继承无遗嘱土地权益或取得无遗嘱土地权益的特留份,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2.对与收养效力相关的问题,土地所在地法院通常根据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确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处分土地的遗嘱的有效性和效力
1.遗嘱能否使土地权益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四十条 处分土地的遗嘱的解释
1.处分土地权益的遗嘱,其条文的解释,适用遗嘱为此目的所指定的州的解释规则。
2.遗嘱无指定时,其解释适用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解释规则。
第二百四十一条 普通法或成文法赋予死者配偶的权益
1.死者的配偶对其已亡配偶的土地是否享有普通法或成文法上的权益,以及此类权益的范围,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四十二条 死者配偶的特留份权益及选择
1.死者配偶对其已亡配偶的土地所享有的特留份权益,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死者的遗嘱已对未亡配偶的继承作出规定,未亡配偶能否不按遗嘱而选择继承其在死者土地中的特留份权益,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3.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四十三条 无主土地的收归国有
土地权益是否收归国有,依土地所在地的本地法。
三、动产
(一)转让
第二百四十四条 动产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效力
1.当事人之间动产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效力,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确定的,当事人、动产及转让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在该特定问题上的规定。
2.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准据法时,对动产转移时的所在地,较之其他任何联系,将予优先考虑。
第二百四十五条 转让对转让前既有动产权益的效力
1.转让,对非转让当事人转让前既存的动产权益的效力,通常依转让时动产所在州的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因相反占有或时效取得动产权益
动产权益是否因相反占有或取得时效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转移发生时动产所在州的本地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动产移到另一州:对所有权的影响
动产权益,不得仅因其移至另一州而受影响。但是,在该另一州就此项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则可能影响此类权益。
第二百四十八条 证券所体现的动产
1.证券是否体现动产所有权,依证券签发时动产所在州的本地法。
2.在非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
(1)体现动产所有权的证券已有效转移时,该动产权益的转让效力,依转让时动产所在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证券体现动产所有权时,该证券权益的转让效力,依转让时动产所在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四十九条 以证券体现权利
1.一证券是否体现某项权利,依支配该权利的法律。
2.在非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
(1)证券所体现的权利,其转让效力,取决于证券转让的效力。
(2)体现某种权利的证券,其利益的转让效力,依转让时证券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五十条 为债权人利益的自动转让
为债权人利益而自动转让债务人动产权益,是否可以有效转移债务人有体财产中的权益,以及无形权利,依债务人及该项转让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在该特定问题上的规定。如债务人系个人,该州通常为其住所地州;如系法人,则为其成立地州。
(二)留置或抵押
第二百五十一条 以动产中利益为担保的有效性和效力
1.当事人之间以动产中直接利益为担保,其有效性和效力,可适用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所确定的法律即当事人、动产及担保权益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在该特定问题上的规定。
2.如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何州法律适用时,担保权设立时动产所在地,通常较之其他任何联系,将予优先考虑。
第二百五十二条 将动产移至另一州对以动产利益为担保的影响
仅将动产移至另一州,既不取得也不丧失动产担保权益的有效性。但在该另一州就此项动产进行的交易则可能影响该动产的担保权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动产移至另一州后的交易对担保权益的影响
附具有效和完善担保权益的动产移至另一州,在该州就动产进行的交易对其担保权益的影响通常依照该州法院解决此类问题将会采取的同样方法解决。
第二百五十四条 担保权益的执行的回赎
1.担保权益当事人之间,接受担保的债权人出售或收回动产的权利,以及债务人赎回动产的权利,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确定的当事人、动产及担保权益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对该特定问题的规定。
2.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适用何州法时,担保权益设立时的动产所在地,通常较之其他联系将予优先考虑。
(三)权力
第二百五十五条 行使依法创设的权力
1.动产权益是否因行使依法创设的权力而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行使该权力时动产所在州的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五十六条 行使经双方同意而产生的权力
1.行使由权益所有人设立的、转让动产权益的权力,以及当事人之间据此设立的该项转让的诸权利,其有效性,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确定的当事人、动产及权力的行使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对该特定问题的规定。
2.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适用何州法时,转让时动产的所在地通常较之其他任何联系将予优先考虑。
(四)夫妻财产
第二百五十七条 婚姻对动产权益的影响
配偶一方能否因婚姻而取得结婚时配偶另一方所拥有的动产权益,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确定的配偶及动产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在该特定问题的规定。该州通常为结婚时配偶另一方的住所地。
第二百五十八条 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动产权益
1.配偶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另一方所取得的动产所享有的权益,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确定的配偶及动产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在该特定问题上的规定。
2.如配偶双方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确定何州法适用时,动产取得时配偶的住所地州通常较之任何其他因素将予优先考虑。
第二百五十九条 配偶动产的跨州界转移
仅将动产或证券移至另一州,不影响配偶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属于夫妻财产的动产权益或证券所体现的权利,无论转移时配偶一方或双方的住所是否也移至该另一州,但是,在该另一州就此项动产或证券进行的交易,则可能对其产生影响。
(五)继承
第二百六十条 动产的无遗嘱继承
动产权益的无遗嘱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第二百六十一条 婚生地位对继承的影响
1.继承无遗嘱动产权益或取得无遗嘱动产权益特留份者是否须为婚生子女,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的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2.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的法院通常依据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决定某人的婚生地位。
第二百六十二条 收养对继承的影响
1.养子女能否继承无遗嘱动产权益或取得无遗嘱动产权益的特留份,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2.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院通常依据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决定收养的有效性。
第二百六十三条 动产遗嘱的有效性和效力
1.遗嘱能否使动产权益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动产遗嘱的解释
1.处分动产权益的遗嘱,其条文的解释,依遗嘱为此目的所指定的州的本地法。
2.遗嘱中无指定时,其解释,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解释规则。
第二百六十五条 死者配偶的特留份权益及选择
1.未亡配偶对已故配偶动产所享有的特留份权益,依已故配偶死亡时的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2.在死者的遗嘱中已对未亡配偶继承作出规定的,配偶一方能否不按遗嘱继承,而选择继承其对已故配偶动产的特留份权益,依已故配偶死亡时的住所地州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条 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在依法确定无人有权继承无遗嘱动产时,该项动产归管理州所有。
…………
第十一章 身份
一、婚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婚姻的有效性
1.婚姻的有效性,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所确定的配偶及婚姻与其有最重要联系州的本地法对该特定问题的规定。
2.婚姻符合缔结地州规定的要求的,其有效性得为普遍承认,但违反配偶及婚姻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强有力的公共政策者除外。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婚姻的附属权利和义务
一州,对于依据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则为有效性的域外婚姻,通常赋予其与本州领土内缔结的婚姻相同的附属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八十五条 支配离婚权的法律
受理诉讼的当事人住所地州,得适用本地法确定离婚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支配婚姻无效的法律
可否发布婚姻无效令状,由支配婚姻有效性的法律规定。
二、婚生
第二百八十七条 支配婚生的法律
1.子女是否婚生,可适用据第六条原则所确定的子女和父母与其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对该特定问题的规定。
2.子女的婚生依下述法律为婚生时,则为婚生:
(1)婚生地位确定时父母一方住所地本地;或
(2)父母一方承认时子女住所地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州法设定的婚生地位的附属权利和义务
依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一外州法设定的婚生地位,一州赋予它的附属权利和义务,通常和按照本地法所设定的婚生地位相同的附属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八十九条 支配收养的法律
法院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是否准许收养。
第二百九十条 外州收养的附属权利和义务
依据第七十八条规则而享有司法管辖权的州所宣布的收养法令,通常在另一州享有与该州法院所宣布的收养法令相同的效力。
第十二章 代理和合伙
一、代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