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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偿还贷款合同
  偿还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合同要求的还款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供服务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合同要求在该处提供服务或服务之大部分的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运送合同
  运送旅客或货物的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旅客出发地或货物发送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三)特殊问题
  第一百九十八条 缔约能力
  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如果当事人依其住所地州的本地法具有缔约能力,该缔约能力通常将得到肯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书面要求——形式
  1.缔结有效合同所需要的形式,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符合当事人签署合同地所要求的形式通常将被接受。
  第二百条 涉及缔约能力和形式以外问题的合同有效性
  涉及缔约能力和形式以外问题的合同有效性,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二百零一条 虚假陈述、胁迫、不当影响和错误
  虚假陈述、胁迫、不当影响和错误对合同的影响,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二百零二条 违法性
  1.违法性对合同的影响,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在履行地履约属违法时,合同通常将被拒绝履行。
  第二百零三条 高利贷
  如果合同规定的利率为与该合同有实质性联系的州所允许,而且并未过分高于按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的一般高利贷法所允许的利率,则该合同的有效性将不受有关高利贷指控的影响。
  第二百零四条 合同词语的解释
  当事人旨在通过合同中使用的词语表达的意思不能令人满意地确定时,该词语将
  (1)按当事人选择的州的本地法解释,或
  (2)在无此种选择时,按适用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本地法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合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性质和范围,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本地法。
  第二百零六条 履行细节
  有关合同履行细节的问题,依履行地的本地法。
  第二百零七条 赔偿标准
  违约的赔偿标准,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本地法。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二百零八条 合同权利的可转让性
  未于文据中写明的合同权利是否可以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有效地转让,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转让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第二百零九条 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权利转让
  根据第二百零八条规则可以转让的、未于文据中写明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有效性,以及由此而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依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转让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第二百一十条 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如果根据
  (1)适用第二百零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或
  (2)针对转让人或受让人适用第二百零九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而且有关的权利依适用第二百零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是可以转让的,在某项未于文据中写明的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向转让人或受让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履约将解除债务人的义务,则这种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履约将具有这种效力。
  第二百一十一条 连续转让
  1.如果各有关转让受同一法律或具有相同优先权规则的不同法律的支配,则两个或多个受让人之间的优先权问题,依根据第二百零九条规则支配各有关转让的法律。
  2.在其他情况下,优先权问题依支配该权利或转让性的法律(见第二百零八条),或者,当转让的是企业应由账时,依证明该账的账簿保存地州的本地法。

三、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而解除

  第二百一十二条 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而解除
  1.如果在合同解除问题上,与交易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某一行为具有解除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因该行为而解除。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达成一项旨在解除该合同的协议,而且按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在该问题上支配该协议的法律规定,该协议具有解除未履行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因该协议而解除。
  3.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缔结后进行了一项旨在解除该合同的行为,而且在该问题上,支配该行为的法律规定,该行为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则该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因该行为而解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担保的解除
  1.如果在担保问题上,与交易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规定,某行为具有解除未履行担保的效力,则该担保因该行为而解除。
  2.如果当事人在担保缔结后达成一项旨在解除该担保的协议,而且按照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在该问题上支配该协议的法律规定,该协议具有解除该未履行担保的效力,则该担保因该协议而解除。
  3.如果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担保缔结后进行了一项旨在解除该担保的行为,而且在该问题上,支配该行为的法律规定,该行为具有解除该未履行担保的效力,则该担保因该行为而解除。

四、流通票据

  第二百一十四条 出票人和受票人的义务
  1.除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本票的出票人和汇票的受票人的义务,依票据中注明的付款地州的本地法。
  2.除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外,未注明付款地时,出票人和受票人的义务依票据交付地州的本地法。该州推定为票据注明日期时的所在州,而且,在票据上无相反声明时,这一推定对正当持票人是决定性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 背书人和出票人的义务
  1.除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汇票或本票背书人和汇票出票人的义务,依其交付票据地州的本地法。该州推定为票据注明日期时的所在州,而且,在票据上无相反声明时,这一推定对正当持票人是决定性的。
  2.当票据注明某州为付款地时,该州的本地法决定提示可在哪个州或哪些州进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流通票据权益的转让
  1.流通票据中权益的转让在该转让当事方以外的人之间的有效性及效力,依转让时该票据所在州的本地法。
  2.某人是否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依转让给该人时,该票据所在地州的本地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提示、付款、拒绝和拒绝通知的细节
  提示、付款、拒绝和拒绝通知的细节,依这些行为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五、商事仲裁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由协议产生的权利,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该法决定违反仲裁协议规定的诉讼能否维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执行仲裁协议的方法
  执行仲裁协议的方法,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二百二十条 外州仲裁裁决的执行
  外州仲裁裁决将在其他州得到执行,但须:
  (1)该裁决在支配它的本地法所属州内可以执行;该裁决由对被告享有对人管辖权的仲裁庭作出;被告得到了关于该程序的合理通知以及合理的申辩机会,而且
  (2)法院地对被告或其财产享有司法管辖权,而且裁决所依据的诉因不违反法院地强有力的公共政策。

六、恢复原状:总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恢复原状
  1.当事人在恢复原状诉讼中有关该特定问题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2.适用第六条的原则以决定对某问题应适用的法律时,应考虑下列联系:
  (1)当事人之间联系集中的地方,但不当得利须主要与该联系有关;
  (2)收受利益或不当得利的地方;
  (3)给予利益或不当得利行为的完成地;
  (4)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及营业地;以及
  (5)与不当得利有重要联系的实物,如土地或动产,在不当得利时的所在地。
  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第九章 财产

一、财产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总则
  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对物的权益,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物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法律”或“本地法”。

二、不动产

  (一)转让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土地权益转让的有效性和效力
  1.土地权益是否因转让而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由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确定。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让文据的解释
  1.土地权益转让文据的解释,依该文据为此旧的所指定的州的解释规则。
  2.文据中无指定时,其解释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解释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土地权益的衡平转让
  土地权益是否因土地交易而衡平转让,以及就法律选择而言,该权益是否可以与动产权益作相同处理,依土地所在地法院确定该问题的同一方法决定。
  (二)依法转移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土地权益的依法转移
  1.土地权益是否因法律规定而得以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因相反占有或时效取得土地权益
  土地权益是否因相反占有或取得时效而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的本地法。
  (三)抵押和留置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土地抵押
  1.抵押能否创设土地权益,以及所创设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土地抵押回赎权的取消
  取消土地抵押回赎权的方式以及因取消土地抵押回赎权所产生的权益,依土地所在地的本地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土地留置
  1.留置能否创设土地权益,以及所创设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四)权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行使依法创设的权力转移土地权益
  1.土地权益是否因行使依法创设的权力而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使委托权以转移土地权益
  1.行使委托权能否使土地权益发生转移,以及被转移权益的性质,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五)夫妻财产
  第二百三十三条 婚姻对既有土地权益的效力
  1.婚姻对结婚时配偶一方既有土地权益的效力,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予适用的法律。
  2.法院通常适用其本地法决定此类问题。
  第二百三十四条 婚姻对婚后取得的土地权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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