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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干涉婚姻关系
  干涉婚姻者的责任,依被指控的行为主要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恶意控告及滥用法律程序
  有关恶意控告及滥用法律程序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被指控的程序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三)重要问题
  第一百五十六条 行为的侵权性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侵权性质,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谨慎的标准
  1.判定行为人行为的谨慎标准,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权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1.受影响的权益是否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原告负有的义务
  1.行为人是否对被伤害者负有义务以及该义务是否被违反,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条 法律原因
  1.某一行为或不行为是否为某一伤害的法律原因,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抗辩
  在诉因实质方面,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何种抗辩,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义务的具体条件
  1.进行某一行为或发生某一事件是否为义务产生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责任或有权行为
  某人是否因其行为根据行为地州的本地法属必须或有权进行者而免除义务,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原告的错误
  1.原告一方的错误是否使其全部或部分地无法胜诉,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愿冒险
  1.原告一方的自愿冒险是否使其无法胜诉,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使关系人受牵连的过失
  1.在何种情况下某人因他人的过失而无法胜诉,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诉讼的继续存在
  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在侵权人或受害人死亡后是否可以继续存在,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八条 慈善性的豁免
  慈善性豁免的问题,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家庭成员之间的豁免
  1.家庭的一个成员是否就对家庭的另一成员的侵权行为享有豁免,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当事人住所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七十条 弃权和不起诉的承诺
  1.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决定针对一名共同侵权人的弃权或不起诉承诺对其他人的责任所具有的效力。
  2.某一特定文件对于非该文件当事方的共同侵权人是否构成弃权或不起诉的承诺,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标准,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共同侵权行为
  1.在何种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其各自的行为向第三者承担责任,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2.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之间的分摊和受偿
  一个侵权人是否对另一侵权人享有分摊或受偿的权利,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替代责任
  某人是否对另一人的侵权行为负责,依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二、死亡之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死亡之诉权
  在非法致死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伤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抗辩
  对非法致死诉讼中的诉因实质可以提出何种抗辩,依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受益人:损害赔偿如何分配
  对非法致死诉讼中的赔偿应如何分配,依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八条 损害赔偿
  非法致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标准,依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七十九条 起诉人
  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非法致死法所指定的,死者个人代表以外的该请求权起诉人,可以在任何州中就该请求权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 个人代表起诉 如果适用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非法致死法规定,该死亡之诉就由死者的个人代表提起,则诉讼可由下列之人提起:
  (1)如果非法致死法规定赔偿金归受益人,而且在法院地州也未指定个人代表,则由在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则中提起的任何州中指定的个人代表提起。
  (2)如果非法致死法规定赔偿金并入死者的财产,则由法院地州指定的或有资格起诉的个人代表提起,但以法院的本地法有此要求为限。

三、劳工赔偿

  (一)宪法问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允许的领土适用范围
  美国的一州可依据其劳工赔偿法,以符合正当程度要求的方式给某人以补偿,只要
  (1)该人在该州内受伤,或
  (2)雇佣活动主要发生在该州之内,或
  (3)雇主在该州中的一营业地监督雇员的活动,或
  (4)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该州在劳工赔偿问题上是与雇佣合同最重要联系的州,或
  (5)当事人通过雇佣合同或其他方式同意他们的权利应依该州的劳工赔偿法,或
  (6)该州与该事件、当事人和雇佣活动有其他合理的联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同时支配工伤的两个法律的效力
  依据美国一州的劳工赔偿法即可判给赔偿,即使姊妹州的法律也适用时亦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侵权行为和非法致死提供救济的有效性,原告依据美国一州的劳工赔偿法
  (1)可以从被告处取得赔偿,或
  (2)已经或能够从另一人处取得赔偿。
  该法因此宣告被告对原告不再负侵权和非法致死责任这一事实,并不在宪法上禁止一姊妹州为提起侵权或非法致死诉讼规定权利。
  (二)冲突法问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取消对侵权行为和非法致死的诉权
  如果依照一州的劳工赔偿法,被告须对某种特殊危险投保,而且依据该法
  (1)原告已经取得对伤害的赔偿,或
  (2)如果该州为(甲)伤害发生地州地,或(乙)主要雇佣活动地州,或(丙)雇主在其中的一个营业地监督雇员活动的州,或(丁)按照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则,其本地法支配雇佣合同的州时,原告可以取得对伤害的赔偿,
  该法因此宣告被告对原告不再负侵权或非法致死的责任,则任何州均不会准许原告就侵权行为或非法致死取得赔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给予赔偿后进行的侵权诉讼或非法致死诉讼
  支付赔偿者在雇员就同一伤害从第三者处取得的赔偿中享有何种权益,依该雇员根据其劳工赔偿法获得对伤害赔偿的州的本地法。

第八章 合同

一、合同的有效性及其产生的权利

  (一)总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准据法
  合同中的问题,依当事人根据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或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依按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选择的州的法律
  1.如果特定问题是当事人通过其合同对该问题的明示规定可以解决的,则依当事人选择用以支配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州的法律。
  2.即使特定问题是当事人通过其合同对该问题的明示规定所不能解决的,仍依当事人选择用以支配其合同权利义务的州的法律。但下列情况除外:
  (1)被选择州与当事人或交易无重要联系,而且当事人的选择也无其他合理依据,或
  (2)适用被选择州的法律将违反某个在决定该特定问题上较被选择州有明显的更大利益的州的根本政策,而且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该州将是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
  (3)无相反意思表示时,所选择的法律为该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未作有效选择时的准据法
  1.当事人与合同的某个问题有关的权利义务,依在该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本地法。
  2.当事人未对法律作有效选择时(见第一百八十七条),适用第六条的原则以确定准据法时应考虑的联系包括:
  (1)合同缔结地;
  (2)合同谈判地;
  (3)合同履行地;
  (4)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以及
  (5)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以及营业地。
  对这些联系将按照其对该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3.除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另有规定外,如果合同谈判地与履行地同一州时,通常依该州的本地法。
  (二)特种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转让土地权益合同
  转让土地权益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土地所在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条 产生于转让土地权益的合同义务
  转让土地权益契据的当事人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土地所在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的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出卖动产权益的合同
  出卖动产权益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合同条款规定的卖方交付该动产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合同
  根据被保险人申请而签发给他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被保险人未在其申请中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申请保险单时被保险人住所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火灾保险、担保保险和意外保险合同
  火灾保险、担保保险和意外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依当事人理解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危险主要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由该合同产生的权利,在当事人未作有效的法律选择时,依支配该担保合同意欲确保的主要义务的法律,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交易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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