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数额未定
除非依据作成地州的本地法,有关支付金额的判决数额已经最终确定,否则判决将不为其他州所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 可修改的判决
1.在美国的一州中作成的判决,如在其作成地州对其已发生但未支付的金额或者今后将发生的金额可作修改,则这类判决无须为姊妹州承认和执行。
2.法院可以自由地承认和执行依据作成地州本地法可作修改的判决。
第一百一十条 非有关诉因实质的判决
非有关诉因实质的判决,仅在其实际决定的问题范围内,其他州应予承认。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附条件的判决
因受未履行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在其作成地州执行的判决,其他州应不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失效的判决
在其作成地州失效的判决,其他州应不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禁令对判决持有人的效力
如果判决的持有人被永久地禁止执行该判决,则该判决不为其他州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一致的判决
如果与前一判决不一致但有效的判决,在该当事人之间后来的另一诉讼中作成,而且依据后一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后一判决在效力上优于前一判决,则在美国一州中作成的前一判决应不为其他姊妹州所承认或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判决作成地州对判决的衡平法救济
如果根据向法院证明的事实,在判决作成地州可以就该判决获得衡平法上的救济,则该判决将不为其他州所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支付或其他方式的执行
如果依据其作成地州的本地法,一项判决已以支付或其他方式得到执行,则该判决将不为其他州所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原始诉讼请求有悖于申请执行判决地州的公共政策
即使由于美国一州强有力的公共政策,原始诉讼请求在该州法院中本无法胜诉,但在一姊妹州中就同一请求作成的有效判决得为前一州所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时效
1.在美国的一州中作成的有效判决,应为姊妹州所执行,即使在判决作成时,根据原始请求的诉讼为该姊妹州的诉讼时效所禁止。
2.在美国一州中作成的有效判决,如其执行诉讼为姊妹州适用于判决的诉讼时效所禁止,则将不为该姊妹州所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原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
在美国一州中作成的有效判决,应为姊妹州所承认和执行,即使依据该姊妹州的本地法,原诉是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
第一百二十条 依据政府请求作成的判决
在美国一州中依据非惩罚性的政府请求作成的有效判决,应为姊妹州所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前判决的推翻
前一判决的推翻对在另一州依据该判决作成的后一判决的效力,依后一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第六章 程序
一、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与司法有关的问题
诉讼程序规则,通常由法院地州的本地法确定,即使法院对案件中其他问题适用另一州的本地法。
二、总则的具体运用
(一)诉讼管理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主管法院
法院地哪一法院可以受理含有外州因素请求的诉讼,由该法院地的本地法确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诉讼形式
含有外州因素的请求,其起诉的程序依法院地法的本地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
除非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受到影响,否则可能的和必然的诉讼当事人的范围,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传票及通知的送达
向被告送达传票及通知诉讼程序的方式,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辩论及程序的进行
辩论和在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的规则,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抵销、反诉或其他抗辩
可否通过抵销、反诉或其他辩护理由对某项请求提出抗辩,由法院地的本地法确定。但依应予适用的法律,被告的请求如被允许将使原告的请求成立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告将被准许以自己的请求作为抗辩。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理方式
一事件究应由法官审理抑或由陪审团审理,由法院的本地法确定。
第一百三十条 确保服从法院的方法
确保遵守法院命令的方法,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判决的执行
执行判决的方式,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豁免
债务人在州内的哪些财产免于执行,由法院地的本地法确定。但另一州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住所位于其领土之内而对豁免问题具有主要利益时除外。在后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举证责任
法院将适用其本地法决定在某个特定问题上,如一方当事人负有说服陪审团的责任,但如法院地法不适用,而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之有关规则的主要目的不是规定的审理程序,而是影响对该问题的决定时除外,在后种情况下,依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的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出示证据的责任、推定
法院将适用其本地法法定在某个特定问题上,哪一方当事人负有出示证据的责任,但如法院地法不适用,而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之有关规则的主要目的不是规定审理程序,而是影响对该问题的决定时除外。在后种情况下,依应适用其法律的那个州的规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据的充分性
除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一当事人是否在某个事实问题上已提出充分的证据而使事实认定对其有利,由法院地的本地法确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外州法的声明和证明
1.声明依据外州法的必要性、声明的形式以及未作此项声明的后果,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2.证明外州法内容的方法以及未能证明的后果,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二)证人和证据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证人
何种人有资格作证以及影响他们可靠性的因素,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据
除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证据的可接受性,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权保密的陈述
1.对一项证据,即使依法院地的本地法有权保密,但如依与陈述有最重要联系之州的本地法无权保密,则该证据应被接受,除非接受此种证据将违反法院地强有力的公共政策。
2.对一项证据,依与陈述有最重要联系之州的本地法有权保密,而依法院地的本地法无权保密,则该证据应被接受,但有特殊原因使接受证据的政策不应生效时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口头证据规则)
合同是否以书面订立以及经书面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欺诈法①(注①:指为防止欺诈行为而制定的一类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才能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以书面形式证明才能得到执行,依适用第一百八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则所选择的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院地的诉讼时效
1.为法院地的诉讼时效所禁止的、包括为援引另一州诉讼时效的规定所禁止的诉讼将不得进行。
2.除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外,未为法院地的诉讼时效所禁止的诉讼将可以进行,即使它为另一州的诉讼时效所禁止亦同。
第一百四十三条 禁止权利的外州诉讼时效
某诉讼在法院地法不适用时,如果被应予适用其法律的州的诉讼时效所禁止,而该时效禁止的不仅是救济方法,而且是有关的权利,则该诉讼将不予受理。
三、外币的兑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外币换成本地货币的时间
在金钱赔偿诉讼中,当诉因由另一州的本地法支配时,法院将把判决之日该另一州用以赔偿的货币换成本地货币。
第七章 过错行为
一、侵权行为
(一)总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则
1.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2.在采用第六条的原则决定适用于某个问题的法律时,应当加以考虑的联系包括:
(1)损害发生地。
(2)加害行为发生地。
(3)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和
(4)当事人之间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
这些联系应按其对特定问题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二)特殊的侵权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身损害
在人身损害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损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有形物的损害
在有关损害土地及其他有形物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损害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则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及虚假陈述
1.当原告因信赖被告的虚假陈述而遭受金钱损失,而且原告是在该虚假陈述作出及收到地州根据这种陈述采取行动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该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则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2.当原告根据这种陈述在该虚假陈述地州以外的一州中采取全部或部分行动时,法院为决定在该特定问题上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将至少考虑下述可能发生的联系:
(1)原告根据被告的陈述而采取行动的地方;
(2)原告收到该陈述的地方;
(3)被告作出该陈述的地方;
(4)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
(5)作为当事人间交易标的的有形物当时的所在地;
(6)根据受被告引诱而签订的合同,原告将履行合同的地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诽谤
除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外,在有关诽谤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出版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条 跨州诽谤
1.因书籍或报纸的任何一个版本、或电台或电视台的任何一次广播、电影的任何一次放映或类似的一次性传播中的诽谤性内容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或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
2.当一个自然人声称他受到一次性传播的诽谤时,如果被指控的内容在该人当时的住所地州出版,则该州通常即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州。
3.当一个公司或其他法人声称其受到一次性传播的诽谤时,如果被指控的内容在该公司或其他法人当时的主要营业地州出版,则该州通常即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州。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伤害性虚假陈述
有关伤害性陈述的法律选择规则与有关诽谤的相同。
第一百五十二条 隐私权
除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在有关侵犯隐私权的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侵犯行为发生地州的本地法。但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某另一州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更重要联系时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隐私的跨州侵犯
因包含在书籍或报纸的任何一个版本、或电台中电视台的任何一次广播、电影的任何一次放映或类似的一次性传播中的侵犯原告隐私权的内容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依在该特定问题上,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原则,与该事件及当季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如果被指控的内容在原告住所地州出版,该州通常即为具有最重要联系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