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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节录)

  第五十六条 对物司法管辖权所依据的原则
  1.一州因其与某物的联系而能够合理地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物中的权益时,该州即有权行使这种管辖权。
  2.据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某物权益的联系,由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以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在某物中享有的权益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并且给予他们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对该物的权益。
  第五十八条 管辖权的延续
  如果一州已取得影响对某物的权益的司法管辖权,则该管辖权将在由原始诉因而生之一切后续程序中继续有效,除非该州放弃或中止其对该物的管辖权,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新步骤开始时,应使当事人能得到合理的通知及合理的申辩机会。
  第五十九条 对土地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对该州土地的权益,即使享有或主张该土地权益的人不属该州的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条 对动产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州内并非处于州际或对外贸易运输过程中的动产中的权益,即使享有或主张该动产权益的人不属该州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一条 对证券的司法管辖权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本州内的证券权益,即使拥有或主张该证券权益的人不属该州的司法管辖范围。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中体现的动产产权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依一证券签发时支配其所涉动产的法律,该证券体现该动产的产权,则该证券所在地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动产中的权益,即使该动产不在该州领土之内。
  第六十三条 对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体现某无形物的证券位于某州之内,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无形物中的权益。
  第六十四条 对公司股份的司法管辖权
  1.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在本州内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权益。
  2.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在本州内的股票的权益。
  3.如果公司成立地州的本地法规定股票体现股份,有权对股票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州,即有权对股份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六十五条 对非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司法管辖权
  如果一州因其与某无形物及其有关当事人的联系,该州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影响该项非由证券体现的无形物的权益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行使这种管辖权。
  (二)对以物清偿债权请求的司法管辖权
  第六十六条 以有形物清偿债权的请求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在其司法管辖之下并属债权之被请求者所有的有形物中的权益来满足该项债权请求,即使被请求者本人不属该州的管辖范围。
  第六十七条 对动产占有人的扣押令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属某债权之被请求者所有,但由他人占有或控制的动产来满足该项债权请求,只要
  (1)该他人属本州司法管辖范围,而且
  (2)将被用来清偿的动产位于本州境内,
  第六十八条 对主债务之债务人的扣押令
  一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受其司法管辖的债务人应向该项债权之被请求者履行的义务来满足该项债权请求,即使该项债权之被请求者不属本州司法管辖范围。

三、对身份的管辖权

  (一)对身份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通知及申辩机会
  除非一州以合理方式将诉讼通知送达某人,并给予他以合理的申辩机会,否则该州不得被该人的身份行使司法管辖权。
  (二)对离婚的管辖权
  第七十条 配偶双方住所地州的管辖权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一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二条 非配偶任何一方的住所地州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三条 既判力
  援引离婚地州有关既判力的规则,可以阻止受该州司法管辖的配偶一方以及与其有关的人此后间接对该离婚判决提出异议。
  第七十四条 “禁止”否认管辖权
  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某人对一项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提出异议是不合理的,则应予禁止。
  (三)对其他婚姻诉讼的管辖权
  第七十五条 司法分居
  1.一州如有管辖权以离婚方式解除一项婚姻,则该州有权就批准司法分居行使司法管辖权。
  2.当配偶双方均受一个州的司法管辖时,该州即有权就批准司法分居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七十六条 无效
  (1)在一州就以离婚方式解除一项婚姻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或者
  (2)如果被诉配偶受一州的司法管辖,而且该州是结婚地州或是根据第二百八十三条,其本地法支配该婚姻有效性的那个州。
  则该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宣布该婚姻自始无效。
  第七十七条 扶养
  1.如果一州对配偶另一方有管辖权,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规定配偶一方由该另一方扶养,或者如果该州对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有管辖权,则它在该财产数额内也可以行使这种管辖权。
  2.在对配偶另一方不享有管辖权时,一州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免除配偶一方对该另一方可能负有的扶养义务。
  (四)收养管辖权
  第七十八条 准予收养的管辖权
  如果(1)一州是被收养儿童或收养父(母)亲的住所地州,而且
  (2)收养父(母)亲以及被收养儿童或依法监护该儿童的人均受该州的司法管辖。
  该州即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准予收养。
  第七十九条 人身监护
  一个州有权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决定对
  (1)住所在该州的儿童或成年人,或
  (2)本人在该州的儿童或成年人,或
  (3)如果争议发生在两个或更多个受该州管辖的人之间,则在该州既无住所、本人又不在该州的儿童或成年人的人身监护或指定监护人。

第四章 行使司法管辖权的限制

一、合同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条 当事人之间合同规定的限制
  当事人关于诉讼地点的协议可能排除一州的司法管辖权。除非这样一个协议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否则它将被赋予效力。

二、法院地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 特别出庭
  一州对出庭仅为抗辩对其管辖权的自然人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二条 欺诈或武力
  一州将不行使因欺诈或非法武力而取得的对被告或其财产的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三条 豁免与特权
  一州在国际法或司法的需要要求其不行为时,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四条 不便审理的法院
  如果一州作为某诉讼的审理法院十分不便,它将不行使管辖权。但原告无法向一个更为合适的法院起诉时除外。
  第八十五条 不能给予适当救济的法院
  如果一州不能提供适当的救济,它将不行使司法管辖权。
  第八十六条 未决的外州诉讼
  一州可以受理一项诉讼,即使关于同一权利请求的诉讼正在另一州进行亦同。
  第八十七条 侵犯外州土地的诉讼
  一州可以受理因侵犯或损害另一州土地而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八十八条 关于随土地转移的合同的诉讼
  一州将受理关于随外州土地转移的合同的诉讼。
  第八十九条 寻求刑罚的诉讼
  任何有关外州刑罚性诉因的诉讼将不予以受理。
  第九十条 违反公共政策的诉讼
  执行有关外州诉因的诉讼违反法院地强有力的公共政策时,任何此类诉讼将不予以受理。

三、事件发生地州规定的限制

  第九十一条 诉讼的地域限制意图
  即使准据法州规定关于某特定权利请求的诉讼不得在其境外提起,其他州仍可受理该诉讼。

第五章 判决

一、有效性的基本规定

  第九十二条 有效判决的要件
  (1)判决作成地州对案件有管辖权;
  (2)采取合理的通知方式并给予受影响者以申辩的机会;
  (3)判决是由主管法院作出的;
  (4)符合判决作成地州关于法院有效行使权力的要求。
  符合上述要件的,即为有效判决。

二、外州判决的承认

  第九十三条 姊妹州和联邦法院判决的承认
  除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在美国的一个州中作成的有效判决在一姊妹州中应得到承认。
  第九十四条 受影响者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谁应受一项有效判决的约束,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第九十五条 受影响的问题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一项有效判决所决定的问题范围,依该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
  第九十六条 关于对人管辖权的既判力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如被告出庭抗辩法院对他的管辖权,而法院驳回该抗辩并作出对他不利的判决,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否以该法院对被告无权管辖为由,间接地对该判决提出异议,由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关于对物或身份管辖权或者关于对诉讼标的管辖权的既判力
  除宪法规定的限制外,如法院对当事人有管辖权,则当事人可否以该法院对涉讼的物或身份或者争议标的无权管辖为由,间接地对该判决提出异议,由判决作成地州的本地法决定。
  第九十八条 外国判决的承认
  在外国经辩论程序公正审理后作出的有效判决,其对直接当事人及诉因的效力应为美国所承认。

三、外州判决的执行

  第九十九条 执行的方式
  执行另一州判决的方式依法院地的本地法。
  第一百条 金钱判决的执行
  除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在美国一州中作成的支付金钱的有效判决,应为姊妹州所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可执行的判决金额
  支付金额的有效判决,在其他州内将被执行的金额为该判决在其作成地州能够得到执行的金额。
  第一百零二条 有关命令或禁止行为的判决的执行
  命令为支付金钱以外行为的,或禁止行为的有效判决,可以在其他州得到执行,或者作为救济的内容。

四、对承认和执行的抗辩

  第一百零三条 完全诚意与信任
  如果承认和执行在美国一州中作成的判决,将使其姊妹州的重大利益受到不应有的干涉,因而不符合完全诚意与信任这一国家政策的要求,则该姊妹州无须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 无司法管辖权或者未予适当通知申辩机会情况下作成的判决
  无司法管辖权或者未予适当通知或适当申辩机会情况下作成的判决,其他州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非主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由非主管法院作出的,因缺乏主管而可能在其作成地受到间接异议的判决,将不为其他州所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错误的判决
  除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外,在判决前的诉讼程序中发生事实性或法律性错误的判决,其他州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非终审判决
  依据作成地州本地法非为最终决定的判决,其他州应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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