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法律。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合同
(1)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惯常居所地国法律将该当事人作为消费者而给予特别的私法上的保护,只要该合同因为企业或者企业雇用的人员为缔结该合同而在该国境内实施的任一行为而成立,则该合同应适用该国法律。
(2)如果涉及到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则任何对消费者不利的法律选择无效。
(3)在消费者合同中,如果一项法律选择降低了对消费者免受权利滥用条款危害的保护,则该法律选择无效。
第四十六条 关于使用不动产的合同
关于使用不动产或者越界建筑物的合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四十七条 无形财产权合同
(1)关于无形财产权的合同,适用该无形财产权被转让或给予的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合同涉及到多个国家,则适用取得者(许可证持有人)惯常居所(在第四十条第二句情况下为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2)对于与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有关的无形财产权合同适用支配其劳动关系的指引规范(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适用雇员通常劳动地国法律。如果雇员被派往另一国家境内的工作场所,该法律仍应适用。
(2)如果雇员通常在几个国家从事工作或者他没有惯常工作地,则适用雇主惯常居所(在第四十条第二句情况下为营业所)所在地国法律。
(3)法律选择只有在明示作出时方为有效。但如果涉及到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条款,对雇员造成不利,该法律选择即使明示作出亦为无效。
第四十九条 附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如果其效力依赖于另一既存债务,则适用支配该债务的实体法律所属国家的实体法。此规定尤其适用于以某一债务的保证或改变为对象的法律行为。第四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保持不变。
第五十条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请求权适用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法律。但如果不当得利是基于由某一法律所导致的履行,则适用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实体法所属国家的实体规范;本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对方当事人可能提起的有关费用补偿的请求权。
第五十一条 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