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危险时,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缔结合同的权限;
e)禁止竞争;
f)需要赔偿损失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若无其他明文协议,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如果缺乏此种营业所,则适用代理人开展业务的国家的法律,只要符合:
a)被代理人的住所、居所或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或
b)第三人的住所、居所或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或
c)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的证券交易所、博览会交易所或拍卖场所在该国境内。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五条所确定的法律,尤其适用于代理人在行使其实际的或名义上的代理权时所采取法律行为的
效力。
第九十七条 代理权的行使方式必须符合行为地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九十八条 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话或其他长途通讯设备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联系,只要其行
为是通过其营业所,或者没有营业所时是通过其住所或惯常居所作出,即为有效。
第九十九条 如果被代理人、代理人或第三人在不同国家拥有多个营业所,则以与代理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有最密切
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第一百条 如果代理行为是对一不动产进行管理或处置,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五节 劳务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劳务合同按照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如果在没有选择法律时所应适
用的必要法律条款对雇员给予的保护因此而受到限制,则这种法律选择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 若当事人没有其他协议,则适用于劳务合同的法律应是:
a)雇员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法律,即使他被暂时派往另一国;
b)如果根据工作性质雇员须在不同国家工作,则为招收雇员的企业营业所所在国法律;如果合同与另一国有更为
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法律。
第六节 其他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应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为:
a)加工承揽合同为企业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b)运输合同、货运合同及其他类似合同适用运输人或货运人住所地法;
c)银行合同,包括独立的银行担保适用金融机构所在地法,关于两个银行之间的关系适用向对方提供服务的银行
所在地法;
d)保险合同适用投保人住所地法,该法也适用于保险单的转让与抵押;
e)保管合同适用保管方住所地法;
f)赠与合同适用赠送方本国法。
第七节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当得利适用行为发生地国家法律。
第一百零五条 根据一个无效或失效的法律关系所为之履行所导致的不当得利适用支配该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一百零六条 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实施地法律。
第八节 侵权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无论法律行为是否侵权行为,其行为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决定并支配以下事项:
a)侵权责任能力;
b)责任的条件和范围;
c)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及行为人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
d)业主对其下属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e)应受赔偿的损害的性质;
f)赔偿的方式及范围;
g)赔偿请求权的转移;
h)何人有权得到损害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全部或部分出现于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另一国家,有关赔偿事宜应按照
第一百零七条b项至h项之规定适用该国法律。
第一百零九条 只要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允许,受害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承保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地国的有关安全规则和行为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如果以下章节中没有明确作出其他规定,则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由侵权
行为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形式。
第九节 侵害人身权利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通过大众媒介,尤其是通过出版、广播、电视或其他大众传播媒体而进行的人身侵害,要求
赔偿的权利适用受害人所选择的以下法律:
a)受害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法律;
b)侵害结果发生地国法律;
c)侵害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或其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在a项和b项规定的情况下还须符合以下要求,即在正常情况下侵害人应该会预料到,对人身权的侵害结果会在两国
中其中一国出现。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人身侵害的抗辩请求权适用侵害行为公开出现或传播地国法律。
第十节 产品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因产品缺陷、错误的或引起混淆的使用说明或没有使用说明而提起的赔偿请求,适用消费者
所选择的以下法律:
a)消费者住所或惯常居所地法;
b)产品购买地国法,除非生产制造者或供应者能够证明该产品是未经其允许而被输入当地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只有当产品确定是供私人使用或家用而与职业或商业行为无关时才可提出第一百一十四条所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