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工具
第五十五条 运输工具的物权的成立、转让和消灭的法律适用:
a)船舶或飞机适用其旗国法;
b)运输企业所拥有的铁路和公路交通工具适用支配其组织章程的法律。
第五十六条 依第五十五条所确定的法律同样适用于:
a)长期位于船上并构成其技术装备的物品;
b)由于交通工具的技术支援、保养、维修、大修所支出费用而形成的债权。
第四节 有价证券
第五十七条 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支配发行股票的法人的组织章程的法律
。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所称之有价证券的转让条件及效力的法律适用:
a)记名式证券适用支配发行证券的法人的组织章程的法律;
b)可转让有价证券适用支付地法律;
c)不记名有价证券适用转让时证券所在地法律。此种法律同样适用于证券的后继所有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
关系。
第五十九条 在有价证券上所标明的法律适用于对于体现其中所标明的货物的有价证券是否存在限制条件。如果没
有标明则有价证券的性质由证券发行企业住所地国法律确定。
如果有价证券与货物相符则相应的货物的物权应适用的法律为从性质上将有价证券作为动产并适用于该有价证券的
法律。
第五节 无形资产
第六十条 知识产品著作权的成立、内容和消灭适用作品以出版、演出、展览、广播或其他适当方式首次公开发表
的国家的法律。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成立、内容和转让适用交存或注册国、或者提交所在国或注册申请所在国的法律。
第六十二条 对有形或无形损害提起赔偿的权利适用著作权或工业产权的损害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第六十三条 在罗马尼亚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著作权或工业产权按照罗马尼亚法律或罗马尼亚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六节 向公众公示的要求
第六十四条 要求公示财产,无论方式如何,适用公示行为举行时当地的法律。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动产,第六十四条所指的形式要求以及在法律上具有实质效力的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即使此种物权或物权担保的成立、转让、抵押或消灭是以适用其他法律为基础的。
第六章 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 继承权的法律适用:
a)对于动产,无论其位于何处,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
b)对于不动产及企业资产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六十七条 适用于继承权的法律特别适用于:
a)继承程序开始的时间;
b)要求享有继承权的人;
c)遗产继承的条件;
d)对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取得;
e)遗产的接受和拒绝的条件及效力;
f)继承人债务减免的责任范围;
g)国家对无人继承的遗产的继承权。
第六十八条 立嘱人可以另外确定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以代替根据第六十六条所确定的法律,但不能排除那些
必须适用的条款。
这种选定的法律适用于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事项。
遗嘱的成立、改变、撤销,如果该法律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即为有效,只要此种形式要求在遗嘱成立、改变或撤销时
或者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符合以下法律:
a)被继承人本国法;
b)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c)法律行为成立、改变或撤销地法;
d)遗嘱中所涉及到的不动产的所在地法;
e)法院地或实施遗产转让的机关所在地法。
第七章 法律行为
第六十九条 单方法律行为适用行为人所选择的法律。
如果行为人没有选择,则适用与法律行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此种法律不能确定则适用法律行为实施
地法律。
第七十条 附属法律行为如果缺乏其他意思表示则适用支配主要法律行为的法律。
第七十一条 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适用支配其内容的法律。
法律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要求,其形式为合法:
a)行为地法;
b)对法律行为表示同意的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c)对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的机关所属国的国际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七十二条 如果适用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要求法律行为具有特定形式,否则便归于无效,则第七十一条所
确定的法律皆不直排除此种要求,即使该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国。
第八章 合同债权与非合同债权
第一节 合同的实质要件
第七十三条 合同适用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第七十四条 法律选择必须明示或在合同条款或实际情况中有清楚反映。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就整个合同或仅就合同的一部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第七十六条 按第七十三条规定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可以经当事人协商改变。
合同缔结后改变法律选择的,具有溯及力,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