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适用依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支配亲子关系效力的法律;
b)夫妻间的关系适用依第二十条确定的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c)曾经是夫妻的两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依第二十二条确定的支配离婚的法律;
d)其他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债权人之本国法。国籍改变后新的本国法只适用于改变后进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适用于扶养义务的法律特别适用于:
a)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多数债务人的顺序;
b)扶养义务的范围;
c)扶养费用支付的方式方法及履行期限。在确定扶养义务的范围时,若所适用的外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考虑
到债务人的经济条件及债权人的实际需要。
第五节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父母双方或父亲或母亲对婚姻期间所生或收养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受第二十条所确定的法律支配。
第三十七条 监护的产生、改变、效力和终止以及监护人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被监
护人的本国法。接受和履行监护的义务适用监护人的本国法。
第三十八条 父母或监护人所采取的涉及到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有关他们的财产的措
施所适用的法律,应为对被授权人的抚养行为进行过引导和监督的主管当局所属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监护人的职权以及所有其他有利于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第三章 法人
第四十条 法人根据其成立证书在某地建立起营业所则具有该地所属国国籍。
法人若在多个国家拥有营业所,则根据其实际营业所确定其国籍。
实际营业所是指企业依照章程进行日常活动的主要经营管理中心所在地,即使其决策是根据外国股东或合伙人的指
示而采取的。
第四十一条 法人的组织章程适用依第四十条所确定的本国法。
法人在国外成立的分公司的组织章程适用法人本国法。
法人的子公司的组织章程适用其本身营业所成立地国家的法律而不取决于建立该公司的法人所适用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法人之组织章程的法律特别适用于:
a)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会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c)根据会员资格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d)法人领导机关的选举方式、管理权限以及作用方式;
e)通过本身机构进行代理;
f)法人及其机关对第三人的责任;
g)创立文件的改变;
h)法人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国法人在其所属国依法成立,在罗马尼亚从法律上予以承认。
非营利目的的外国法人如果有互惠存在,只要其在所属国依法成立,其法定目标不危害罗马尼亚社会和经济秩序,
在政府予以批准的基础上通过法院判决,在罗马尼亚给予承认。
有关承认的判决在罗马尼亚官方公报和一家中央报纸上予以公布,并可自最后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内通过上诉予以取
消。
任何人,只要他认为并不存在第二款中所列之条件,即可提起上诉。
第四十四条 得到承认的外国法人享有按其组织章程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一,但承认国法律拒绝给予的权利除外。
第四十五条 在罗马尼亚获得承认的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以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罗马尼亚法
律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不同国籍的法人,只要双方本国法中适用于其组织章程的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即可进行合作。
第四章 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无支付能力法人的代理以及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受适用于导致代理和监护权利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
第四十八条 商人的身份受自然人或法人获得从事经济活动许可或取得注册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如果不存在此种许可或注册或者当事人取得多项许可或在不同国家注册,则应适用的法律为对其经济活动实施领导
的行为地国家法律。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一般规则
第四十九条 物的占有权、产权及其他物权,包括物的抵押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及物权的内容不适用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而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第五十一条 平台及其他耐久设施以及从地下水资源到大陆架的开发利用都属于本章意义上的不动产。
第二节 动产
第五十二条 物之所在地发生改变后,物权的成立、转让和灭失应适用导致物权成立、转让或灭失的事实发生时物
之所在地法律。
第五十三条 运输途中的物受发送地国法律支配,但以下情况除外:
a)有关当事人基于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选择适用另一法律;
b)物品保存于仓库或基于安全措施或由于强制变卖而被扣押,此种情况下保存或扣押期限应适用物品暂时被移置
的地方的法律;
c)属于旅游者私人所有的物应适用旅游者之本国法。
第五十四条 出口物品所有权之保留,其条件及效力适用出口国法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