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的公民,即使外国法赋予其另一国国籍,其本国法为罗马尼亚法。
具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其本国法为其住所所在国家的法律。若没有住所,则为其居所所在国法律。
无国籍人则以其住所,或当缺乏此种住所时,以其居所所在地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 人的出生与死亡适用其本国法。
第十四条 人的姓名依其本国法确定。
对于受到侵犯的姓名权,若侵权行为是在罗马尼亚所为,则依罗马尼亚法律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本国法的改变并不影响其依照先前应适用的法律而确定的成年年龄。
第十六条 对推定死亡和失踪所作的判决的条件、效力和撤销,以及推定存活和推定死亡适用失踪人的最后本国法
,如果此种法律不能确定,则适用罗马尼亚法。
第十七条 依照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据此否认其依照某一法律行为的行
为地法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此种规定不适用于有关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的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结婚与离婚
第十八条 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夫妻双方各自本国法。
如果依照此规则确定的法律有碍婚姻的实现,按照罗马尼亚法律与婚姻自由相违背,只要夫妻一方是罗马尼亚公民
并且婚姻是在罗马尼亚领域内缔结,则此种法律障碍应予以排除适用。
第十九条 结婚的形式适用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在外国居留的罗马尼亚公民缔结婚姻可在地方主管当局举行或者在一名罗马尼亚或夫妻双方所居国外交代表或领事
官员面前举行。
如果婚姻是在罗马尼亚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面前缔结则应符合罗马尼亚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条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适用其共同本国法。如果双方国籍不同则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律。
如果夫妻一方国籍改变或住所迁移,其婚姻的效力仍由夫妻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决定。
如果夫妻双方不存在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则适用于夫妻之间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应是其现在或以前
共同居住地国家法律,或是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 婚姻契约的实质要件受夫妻双方各自本国法支配。
婚姻契约的内容与效力适用夫妻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缺乏此种协议则适用本法第二十条所规定之法律。是否
允许更改婚姻契约或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契约受同样的法律支配。婚姻契约的更改或重新缔结不应给第三人带来损害。
第二十二条 离婚受本法第二十条所确定的法律支配。
若所确定的法律不允许离婚或对离婚施加特殊限制性条件,只要离婚诉讼提起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罗马尼亚公民则
应适用罗马尼亚法律。
第二十三条 如果法律规定夫妻有要求分居的权利,则其条件受本法第二十条所确定应适用的与此相应的法律支配
。
第二十四条 婚姻的无效及此种无效的效力受决定婚姻法定条件的法律支配。
在外国缔结的违反形式要件的婚姻只有在罗马尼亚法律同样认为其无效时,其无效性才能在罗马尼亚得到承认。
第三节 亲子关系
第二十五条 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受依第二十条所确定的在其出生时支配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支配。
在子女出生前其父母的婚姻已结束或解除的,则适用在婚姻结束或解除时支配婚姻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确定的法律同样支配以下事项:
a)解除对一个婚姻期间所生子女的父亲身份;
b)子女姓名的获得;
c)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对其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如果法律允许父母通过事后婚姻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则其所需条件受第二十条所确定的适用于
婚姻效力的法律支配。
第二十八条 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的确定受子女出生时本国法支配。如果子女为外国公民并拥有另一外国国籍,
则适用对子女有利的法律。
上述法律尤其适用于:
a)对子女的认领及其效力;
b)取消对子女的认领;
c)父母与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管理其财产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的母亲要求其父亲赔偿她在怀孕和生产期间所支付的费用,应适用母亲的本国法。
第三十条 收养的实质要件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同时也需符合双方各自本国法对双方所设立的条件。
父母双方共同收养子女应具有的实质要件受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适用于婚姻有效性的法律支配。夫妻中一方收养另一方子
女也适用同一法律。
第三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收养人本国法支配。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收养适用
依第二十条所确定的法律。收养的解除也受同一法律支配。
第三十二条 收养的形式适用收养成立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 收养的无效若与实质要件有关则适用依第三十条确定的法律,若是由于形式要件的欠缺则适用依第三
十二条确定的法律。
第四节 扶养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关于扶养义务应适用的法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