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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

  3.如果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因素集中于某个国家,且该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通过合同来违背其法律的,则当事人在选择外国的法律时,无论是否征得法院的许可,都不得违反该国法律的规定(强制规定)。
  4.当事人就应适用法律的协议的成立和效力适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未作选择时的法律适用
  1.假如对契约适用的法律没有依第二十七条进行协商,则契约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契约的一部分同契约的其余部分可以分开,而这一部分同另一国家有密切联系,则这一部分可例外地适用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另一国家的法律。
  2.可以推定契约同应支付特定款项的当事人在缔约时有惯常居所的国家,或者,如果涉及公司、协会或法人则与其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家有最密切的关系。如果契约是为当事人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的工作而缔结的,则可以推定契约与其有主要分公司所在地的国家,或如果按契约由另一分公司作为主要分公司支付款项的,则与另一分公司所在地国家有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能确定支付特定款项,则不能适用这一款。
  3.如果契约对地产有物权或使用权,就可推定契约表示与地产所在地国家有最密切的联系。
  4.在财产运送契约中,可以推定它们同承运人在缔约时有主要营业处的国家的最密切的联系,只要这个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处所在地。作为财产运送契约的单一航程的租船合同和以财产运送作为主要事务的其他合同也适用本款。
  5.根据总的情况来看,如果契约同另一国家有更为密切联系的,则可以不适用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消费合同
  1.在不以买主的职业和行业活动为目的的动产交易或劳务合同中,以及在为这类交易供给资金的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允许规避买主有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关于保护的强制规定:
  (1)如果当事人为缔结消费合同已经在该国作出特定的要约或广告的,以及买主在该国已做了缔结合同的一切准备的,或
  (2)如果消费合同卖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这个国家已经接受买主订货,或
  (3)如果合同涉及货物销售,且买主由一国行至另一国家,并在那里提出订货要求,而他从一国至另一国的旅行完全是卖主为使他购买货物而特意安排的。
  2.在无法律选择情况下的消费合同以及符合第一款内容所成立的消费合同依买主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对于符合第一款内容缔结的消费合同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合同形式依买主惯常居所地国家法律。
  4.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1)运输合同,
  (2)劳务合同,只要这项为买主提供的劳务必须在买主有惯常居所的国家内履行。
  但是如果合同规定,对于提供运输和仓储的服务,一次给付清总费用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条 雇佣合同
  1.在雇佣合同中,当事人选择法律时不得取消雇佣合同的所依据的法律中保护雇员的强制规定,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无法律选择情况下,雇佣合同适用下述国家的法律:
  (1)雇员在履行合同时依其惯常工作的这个国家的法律,即使他被临时派到另一国家,或
  (2)雇佣雇员的机构所在的国家的法律,即使雇员在该国尚未完成其工作。如果根据一般情况雇佣合同与另一国家存在着更为密切的联系时,可以适用该另一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 合意与合同效力
  1.合同或合同条款的存在和有效性,依支配有效合同或条款的法律。
  2.如果根据前款的规定,无法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否有效,且该方当事人又不认为合同已有效成立的,可依该方当事人有其惯常居所的国家的法律。
  第三十二条 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按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和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的准据法特别适用于:
  (1)合同的解释,
  (2)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合同义务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后果,包括损失确定,只要依法律规定它在联邦德国诉讼法适用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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