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秩序
  适用外国法的结果,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政治制度及法律原则相抵触时,不予适用。

第二部分 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捷克斯洛伐克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十七条 对财产事项的管辖权
  (一)捷国法院,对于根据捷国法律规定归它管辖的财产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
  (二)捷国法院对财产诉讼案件的审判权,也来源于国际条约,但条约不能改变捷国法院的职权管辖范围。
  (三)对有关金钱债务的纠纷,捷克斯洛伐克任何组织可达成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对家庭事项的管辖权
  (一)对于家庭事项(因离婚而解除婚姻,婚姻无效及确认婚姻存否等诉讼程度),如夫妇中的一方是捷国公民,捷国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夫妇双方之中任何一方都不是捷国人,捷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行使审判权:
  (1)夫妇中至少有一方旅居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而做出的判决能被夫妇双方本国承认的;
  (2)或者夫妇中至少有一方长期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3)或者夫妇生活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即使当事人未请求,但依捷克斯洛伐克法律规定应宣布为无效婚姻。
  第三十九条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及其他有关事项,只要未成年人是捷国公民,即使生活在外国,也由捷国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对居住在外国的捷国未成年人,如其父母的监护没有保障时,经驻在国同意,由捷国领事在监护范围内行使法院审判权。对领事所做的判决的上诉,由外交部长受理。
  (三)对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外国未成年人,捷国法院只采取保护未成年人及其财产必要的措施,并必须将该措施通知其本国有关机关。如其本国有关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确定其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时,捷国法院就对未成年人法律地位做出判决。
  (四)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外国未成年人的父母解除婚姻时,外国机关未决定未成年子女处置措施的,则捷国法院应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父之寻认的请求(确认或否认),如被告所属的基层法院不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时,可向原告所属的捷国基层法院提出;如原告在捷国没有所属的基层法院时,只要父母一方或子女是捷国公民,就可向捷国最高法院所指定的法院提出请求。
  第四十一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