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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收养,依收养人的本国法。
  (二)作为收养人的夫妇双方国籍不同时,必须满足夫妇双方所服从之法律所规定的要件。
  (三)前一款或二款所规定的外国法不准收养或收养条件非常严格时,如收养人夫妇双方或一方长期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依捷国法。
  第二十七条 收养及其他类似关系是否要经子女、其他人或有关机关同意,必须按照子女的本国法确定。

监护

  第二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开始及要件,依未成年人本国法。监护人的保护措施,原则上适用于未成年人及其所在地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接受及实行监护之义务,依监护人本国法。
  第三十条 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监护审判机关或监护机关所在地法。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类推适用于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类似保护措施。

二、外国人地位

  第三十二条
  (一)外国人在其财产权以外的权利范围内,享有与捷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本法或特别法有相反的规定除外。
  (二)如外国给予捷国公民不同于其本国公民的差别待遇时,捷国外交部长可同有关机关协商决定,对该国公民不适用前一款规定。
  (三)前一、二款的规定,在财产关系的范围内,类推适用于法人。
  第三十三条 国籍确定
  (一)对捷国公民即使他国承认其国籍,应以捷克斯洛伐克国籍为优先。
  (二)当事人同时具有几个国籍时,以最后取得国籍为优先。
  (三)当事人无国籍,或无法确定国籍,或不能确定最后取得的国籍时,应视为具有住所地国家之国籍;不能确定住所时,应视为具有居所地国家之国籍;如居所不能确定时,应办理加入捷克斯洛伐克国籍的手续。

三、适用外国法规则

  第三十四条 在一国内存在数个不同法域时,应适用哪个地域法,由该国的法律确定。
  第三十五条 反致及转致
  依本法适用的外国法规定适用捷国法或另一外国法时,只要对该法律关系是公平而合理的,就承认反致和转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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