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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

继承法

  第十七条 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之本国法。
  第十八条
  (一)遗嘱及遗嘱之撤销能力,以及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的瑕疵的效力,依意思表示时死者本国法。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死因处分,亦适用这种法律。
  (二)遗嘱的方式,依立遗嘱时死者本国法,但符合遗嘱地国法,亦为有效。遗嘱之撤销方式,亦适用同样的法律。

家庭法



  夫妇关系

  第十九条 缔结婚姻的能力及婚姻成立的要件,依当事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条 举行婚姻的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
  第二十一条
  (一)夫妻之间身份及财产关系,依夫妇本国法;夫妇国籍不同时,依捷国法。
  (二)夫妇所选择的财产制,依选择时支配夫妇财产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离婚
  (一)因离婚而解除的婚姻,依诉讼程序开始时夫妇本国法;夫妇国籍不同时,依捷国法。
  (二)前款所规定的外国法不准离婚,或者离婚条件非常严格时,如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长期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内,依捷国法。
  (三)上述之规定也适用于婚姻之撤销或确认。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一)父之寻认(确认或否认)依子女出生时所取得的国籍所属国家之法律。
  (二)子女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只要对子女有利,就依捷国法。
  (三)对于父子关系的承认,只要依据承认国家的法律予以实现,即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一)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扶养和教育,依子女的本国法。子女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只要对子女有利,就依捷国法。
  (二)父母向子女的抚养请求权,依父母本国法。
  第二十五条
  (一)非婚生子的母亲对父之请求权利,依子女出生时母之本国法。
  (二)母之权利请求,如母是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而父是捷国公民时,依捷国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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