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双方在外交或领事官员处办理结婚的,夫妻财产制依该官员所属国的法律。
第五十条 与财产有关的婚姻契约的条款,依加蓬法。
第五十一条 支配夫妻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决定夫妻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改变其财产制度。
第五十二条 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取得加蓬国籍的外国夫妻,除对第三人权利外,在取得国籍的一年以内,有权采用本法典规定的夫妻契约。
如配偶在加蓬有关机构办理结婚,则更改此种夫妻财产制度的批注,得根据其申请,记入结婚证边页;其他情况下,则记入属首都第一区政府的专门注册簿。
如此前无公告,新的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人无对抗力。
如夫妻未曾订立婚姻契约,在第一款期限内也未行使该款规定的权利,则本法典规定的法定财产制除对第三人权利外,理当取代以前的制度。
七、继承
第五十三条 继承关系
(1)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
但是,与营业资产有关的继承,依主事务所所在地法。
第五十四条 当一项继承既涉及在加蓬的财产,又涉及在外国的财产,而在该外国,作为共同继承人之一的加蓬人仅因其为外国人而处于不利地位时,他可以在财产分割前,从在加蓬的动产或不动产中,提取与其被剥夺的部分相等量的份额。
八、合同
第五十五条 除治安及安全条款外,合同实质要件及债务效力,依缔约者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如缔约双方无明示的意思表示,则契约依缔结地法,但与宪法有关或者与不动产物权转让有关的合同除外,此类合同仍依财产所在地法。
合同缔结后,准据法如有修改,据以确定合同原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仍然适用。
第五十六条 就旨在保护赠与人的继承者的实体规则而言,赠与依调整继承的法律。
九、公证文件的形式
第五十七条 规定文件实质要件的法律,亦确定该文件是否有效成立或以公证形式或私署形式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