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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蓬民法典(节录)

  3.亲子关系,监护及对无能力者的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当事人一方的身份或子女的身份由加蓬法调整时,法定的或者自然的亲子关系,依加蓬法。
  当这种身份的规定不依加蓬法时,法定的或者自然的亲子关系则依适用于子女身份的外国法。
  第三十九条 监护和各种(对个人保护的)措施,以及因此产生的身份与能力问题,均依加蓬法。

三、治安法,民事侵权,公告法

  第四十条 治安法调整在领土内进行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一条 侵权行为责任依损害事实发生地法。
  第四十二条 不当得利、支付不应给付之钱款及无因管理,依发生地法。如该法律无法确定,则依债务人住所地法。
  第四十三条 一国法律出于治安目的所规定的公告措施,适用于在该国领土内产生的所有事件和所有行为。

四、财产

  第四十四条 有形物依其所在地法。
  第四十五条 有关债务证券的交易,依债务人住所地法。
  但是,如果是记名证券,可适用的法律为过户注册地法;如无过户注册地法,适用证券发行机构所在地法。
  如果是不记名证券或指示证券,可适用的法律为上述经营活动进行时的证券所在地法。
  第四十六条 上述有关法律支配这些不同的财产制度,尤其是占有、所有、共有以及共有结束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公告的各种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有形物及营业资产的优先权依扣押地法,更通常地是依实施地法。

五、破产及法律清算

  第四十八条 加蓬法支配一切在加蓬设有住所或商业和工业机构,或有资产的商人的破产及法律清算。

六、夫妻财产制

  第四十九条 结婚时未缔结契约的,夫妻财产制依结婚时有效的加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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