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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国际私法(节录)

哥斯达黎加国际私法(节录)
(1887年制定)


  …………
  第二条 有关公法上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长期或暂时居住的每一个人。
  第三条 本国有关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有哥斯达黎加国籍的公民在哥斯达黎加实施和履行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场合,无论该行为或合同在哪一国发生或订立;该规定也适用于外国人在哥斯达黎加发生或订立并在哥斯达黎加实施或履行法律行为或合同的场合。
  第四条 在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受哥斯达黎加的法律支配,即使是属外国人的不动产,无论它被视为是独立的财产,还是根据所有人的权利被视为是遗产的一部分或是其他全部财产的一部分,都适用此条规定。
  第五条 属于哥斯达黎加公民的动产或者在共和国内居住的外国人的动产与在哥斯达黎加境内的不动产一样适用哥斯达黎加法律;而在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的动产只在该财产被视为独立存在时才受哥斯达黎加法律的支配。
  第六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实施或履行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所产生的债的关系,其履行和消灭及诉讼时效等一切事宜均适用哥斯达黎加的法律,即使当事人是外国人以及该法律行为或合同不在共和国境内发生或订立的,也适用此条规定。
  第七条 对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所产生间接的和直接的效力,适用合同签订地的法律;如果合同签订者是该国公民,则依其居住地的法律。
  遗嘱的效力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婚姻关系适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定居的地方的法律,无协议定居者,则以丈夫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
  第八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产生效力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和法定格式,订约人或行为人可以遵循哥斯达黎加的法律规定或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地、合同签订地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哥斯达黎加的法律规定须有官方证明文件,在形成地有效的私人书面文件则无效。
  第九条 在哥斯达黎加境外,外国人按照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缔结的婚姻为合法婚姻。但法律禁止的婚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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