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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

  关于继承人继承债务的义务,依死者的住所地法,或者,如有必要,依死者的本国法。
  继承人继承债务的份额与归属于他们的财产成正比。
  第二千三百零八条 遗嘱人可选用与上条规定不同的法律,但不得违背支配继承的强行规范。
  第二千三百零九条 如果一个法国共同继承人,因其外国人的身份,而在对位于外国的财产的继承中失利,则对于在法国的财产,他可首先提取失去的相应份额。

第四章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条 夫妻财产制适用结婚时夫妻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国籍,适用夫妻的第一个住所地法。
  但是,在夫妻签订有关于婚后财产权的婚姻契约,以及情况含有国际因素,而这种国际因素或者是由于契约签订时未来夫妻的国籍和住所造成的,或者是因为未来夫妻根据婚姻契约已表示的愿望而定居外国所造成的等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可适用当事人协议指定的法律。
  第二千三百一十一条 居住在外国的外国夫妻或法国夫妻,可根据法国法对夫妻财产进行修改或更换,而不论支配他们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如何。

第五章 有关债务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二条 非合同之债依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第二千三百一十三条 国际性合同及其所生之债,依当事人共同同意受其管辖的那个法律。
  如无明示意愿,合同依与其经济、尤其是与其主要履行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六章 关于行为方式和程序的法律适用

  第二千三百一十四条 涉及人的身份和能力的行为方式依行为完成地法。
  外交官和领事官受理这些行为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且官员行使职权的所在国不反对此种受理。
  第二千三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形式依合同成立地法,或者支配合同本身的法律,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
  第二千三百一十六条 程序依受理案件的法院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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