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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

  第二千二百八十九条 在不能确定外国法时,适用法国法。

第一章 对人适用的法律

第一节 关于身份和能力

  第二千二百九十条 人的身份和能力适用其本国法
  但是,无国籍人和难民的身份和能力适用住所地法;如无住所,适用居所地法,如无居所,适用法国法。
  第二千二百九十一条 由当事人一方的本国法确立的无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对另一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只要在签订合同时,后者对这种无行为能力不知晓,且无疏忽,合同又是在一个不接受这种无行为能力的国家签订的。

第二节 关于结婚、离婚和夫妻别居

  第二千二百九十二条 对于未来夫妻各方,能够缔结婚姻的资格和条件,适用确定他们身份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三条 在法令所指定的国家里,法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婚礼可由法国外交官或领事官依法国法举行。
  第二千二百九十四条 婚姻效力适用夫妻的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本国法,适用他们有住所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否则,适用他们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
  第二千二百九十五条 离婚和夫妻别居适用夫妻共同的本国法,如没有共同的本国法,适用他们有住所地那个国家的法律,否则,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第三节 关于亲子关系

  第二千二百九十六条 合法的亲子关系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七条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支配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二千二百九十八条 非婚生的亲子关系,适用子女的属人法。
  但是,如该法律不允许认领,则认领适用认领人的属人法。
  另外,如子女属人法不赋予子女抚养金,子女可根据其惯常居所地法而获得抚养金。
  第二千二百九十九条 收养所要求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依他们各自的属人法。如果有些条件和双方都有关系,他们必须符合这两个国家法律的共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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