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
(1967年)
补充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内容的草案
第一条——民法典的第三条条文如下:
第三条 警察和治安法的适用排斥一切外国法。
但是,由本法第四编规定的法国法和外国法各自的适用,不在此限。
第二条——民法典第十一条条文如下:
第十一条 外国人在法国享受和法国人同样的权利,但政治权利和专门禁止外国人享受的权利除外。
在此方面,法人和自然人相似,但特别为法人规定的补充限制除外。
第三条——第四编作为对民法典的补充,其条文如下:
第四编 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总则
第二千二百八十二条 除有效的外交协定外,适用法国国际私法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三条 任何与国际关系中公认的公共秩序不相容的外国法,都不得在法国适用。
第二千二百八十四条 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应考虑其冲突规范,它或者导致法国内国法的适用,或者导致其冲突规范接受这种指定的第三国内国法的适用。
但是,在合同、夫妻财产制及行为方式方面,不应考虑外国的冲突规范;同样,当遗嘱人选定了本国法,在适用第二千三百零七条的同时,也不考虑其冲突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五条 在适用法国国际私法规范时,如果一个人有包括法国国籍在内的几个国籍,那么,只保留其法国国籍。
如果这个人没有法国国籍,则只考虑他的实际国籍。
第二千二百八十六条 在适用某一无统一法律的国家的法律时,该法律应由这个国家的现行规则确定,如没有此种现行规则,应考虑案件与该国某一法域的实际联系。
第二千二百八十七条 法国法院依职权只适用法国的冲突规范。
第二千二百八十八条 必要时,在法官建议下,可用一切手段对外国法的内容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