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院能够对于任何一个在法国设有机构,或在法国从事活动的商人宣告破产或宣布裁判上的清理。
第十五条 在两诉竞合、有联系的多个案件及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法国法院没有为了外国法院的利益而放弃管辖权的义务。
第十六条 外国判决,在法国通过执行认可书,才获得既决案件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执行认可书由该执行案件被告的法国住所地的跨区法院颁发。如在法国无此住所,则由判决必须或者能够在某一地方执行的该地方法院颁发。外国公共法令在法国的强制执行力适用同样的程序。
如果判决和必须在外国执行的公共法令满足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提出的条件,即可授予判决执行认可书。
第十七条 有关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判决,在法国不需执行认可书而具有效力。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这些判决导致有关财产法令的执行或引起对人的强制。
在一个法国法官面前援用此种判决,如果它符合第十八条及下列条文的规定,该法官就从判决宣告之日起承认其效力。
第十八条 一个外国判决可以被视为由一个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成的,如果法国法没有给法国司法机关授予专属管辖权,而且作出该判决的司法机关依其自己的法律具有管辖权。
如果不同国家对同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同时要求(在法国)执行,则符合法国法关于属地管辖权规定的那个判决将得到执行;如果这些判决都同时符合此种规定,则应执行第一个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如果案件在别的国家还悬而未决,法国法院可以延迟对执行作出决定,直到新的判决向法国法院提请执行。
第十九条 如果判决是依该外国法的规定做出,并依照该法,判决是应该执行的,则请求执行的该判决应被视为依合法程序作出的。
另外,执行法官还应核实,被告是否已经合法传唤,且向他提供了陈述自己辩护理由的机会;外国法官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和法国的公共秩序不相违背。
第二十条 适用没有管辖权的法律作出的判决,法国法院拒绝执行。这种管辖权的有无,由法国冲突法判定。
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也可颁发执行认可书,即外国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其他国家的冲突规范一致指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