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国籍时,视该儿童从未是法国人。
第十九条之一 (1973年1月9日第73—42号法律)
1.父、母无国籍,出生在法国的儿童为法国人。
2.父、母为外国人,儿童本人出生在法国,但依该外国法律,儿童不具有其父、母任何一方的国籍时,该儿童为
法国人。
第十九条之二 (1973年1月9日第73—42号法律)出生证书系依据本法典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成的儿童,推定其出
生在法国。
第十九条之三 (1973年1月9日第73—42号法律)出生在法国的婚生或非婚生儿童,其父与母本人至少有一人出生
在法国,该儿童为法国人。
第十九条之四 (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法律)但是,如父、母仅有一人出生在法国,法国儿童依第十九条之
三之规定,在其达到成年年龄前六个月以及在其成年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选择放弃法国人的资格。
(1973年1月9日第73—42号法律)如(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法律)在儿童尚未成年时期,父、母有一人已
取得法国国籍,前款所指选择权利即告丧失。
第二十一条之一 (1973年1月9日第73—42号法律)结婚,并不当然对国籍产生任何效果。
第二十一条之二 (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法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与具有法国国籍的配偶结婚者,可以自
结婚起一年(1998年3月16日第98—170号法律。原来的规定为二年)期限以后,提出声明,取得法国国籍,但以该项声
明提出之日夫妻之间没有停止共同生活以及法国籍配偶仍保留法国国籍为条件。
如夫妻结婚前或结婚后生有子女,且该儿童对父母双方均已确立亲子关系,在前款所要求的夫妻共同生活以及法国
籍配偶仍然保留法国国籍的条件均已具备时,前款规定的一年(1998年3月16日第98—170号法律)期限予以取消。
申请取得法国国籍的声明,按照第二十六条及随后条款规定的条件提出。尽管有第二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此种声明
由负责入籍事务的部长登录之。
第二十一条之七 (1998年3月16日第98—170号法律)父母为外国人,其出生在法国的所有儿童,如在他们成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