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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

  (二)结婚的方式应当依照在结婚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三)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以外的地方举行结婚,如果依照结婚的任何一方公民的本国的法律履行方式要件时,其方式亦属有效。
  第十九条 配偶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关系
  配偶的人身关系、扶养和财产①(注①:此处德文原文如此,与标题作“财产权”略异。)关系,应当依照配偶的本国的法律确定。如果配偶是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应当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第二十条 婚姻的解除
  (一)离婚应当依照提起诉讼时配偶的本国的法律处理。如果配偶是不同国家的公民时,应当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二)依照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某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不允许以离婚方式解除婚姻或者只是作为例外情况才允许离婚,于此场合应当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三)宣告婚姻无效,应当依照第十八条规定作为结婚依据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女的出生
  子女的出生以及父亲身份的确定与取消,应当依照该子女出生时取得其国籍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应当依照该子女的本国的法律确定。对于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亦适用同样的法律。
  第二十三条 收养子女
  (一)关于收养子女、其效力和解除收养,应当依照收养时或解除收养时该收养者的本国的法律确定。如果夫妇双方共同收养子女而夫妇双方属于不同国籍时,应当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二)其他国家的公民所收养的子女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民时,必需取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主管的国家机关的认可,其收养方发生效力。此外,此项收养必须依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典的规定,取得必要的同意声明,方属有效。
  第二十四条 监护和保佐
  (一)关于监护和保佐的设置要件和终止要件,应当依照受监护人或者受保佐人的本国的法律确定。
  (二)如果其他国家的公民需要立即获得照管并且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其住所或居所时,或者他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有财产而自己不能够保全或者有条理地管理财产时,也可以依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对该外国公民设置临时的监护和保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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