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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国际民事、家庭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适用法律的条例

  13.对于利用受著作权法保障的作品的合同,利用人,
  14.对于保险契约,保险人。
  (二)如果没有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时,应当适用必须由他提供给付从而决定合同内容的一方的主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不能作出此项确定时,应当适用在收到关于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时要约人所在地(缔约地)的国家的法律。
  (三)对于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合同,应当惟一地适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根据合同转让所有权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也是动产所有权转让的准据。它同样适用于双方协议的担保权。
  第十四条 抵销
  对于抵销,应当适用被要求抵销的债权所依据的国家的法律。
  第十五条 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成立及其范围,应当依照行使代理权的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二)关于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某一企业工作的代理人的代理权,其成立及其范围应当依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法律确定。
  第十六条 合同的方式
  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的方式,应当依照支配该法律关系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如其方式遵照缔约地、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地或法律行为生效地的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时,该种方式亦所允许。
  第十七条 对于在合同关系以外的损害行为适用的法律
  (一)对于在合同关系以外造成损害行为的责任,包括个人要件和损害赔偿的范围在内,应当适用损害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二)对于船舶或航空器在公海或公海上空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行为,应当适用该船舶或航空器所悬挂的旗帜或国徽所属国家的法律。
  (三)如果加害人和被害人是同一国家的公民或者他们在同一国家都有其住所时,应当适用该国的法律。此项原则亦适用于其法律地位由同一国家的法律规定的企业或者它们在同一国家都设有主营业所的企业。
  第十八条 婚姻的缔结
  (一)对于结婚双方的每一方,其结婚的要件应当根据该公民的本国的法律确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民同其他国家的公民结婚,即使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外举行结婚,都必须取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主管身份事务的国家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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