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家庭法典(节录)
(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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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七条 婚姻的实质要件、离婚及其效力均适用夫妻各自的本国法。
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婚姻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结婚的形式可以采取领事婚姻方式。
第七百零八条 婚姻的非财产效力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国籍不同的,适用其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或者法院地法。
第七百零九条 离婚和分居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国籍不同的,适用其提出离婚或分居时共同住所地法。没有共同住所的,适用法院地法。该法支配离婚或分居的理由和效力。
第七百一十条 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适用调整婚姻效力的准据法。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适用母亲的本国法,涉及承认问题的适用父亲的本国法。
子女与所谓的父母具有不同国籍的,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在确认亲子关系时,子女国籍发生变化时,适用最有利于子女的法律。
第七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条件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本国法。双方都涉及到对方国家法律的,应同时满足对方法律的要求。
如果由夫妻共同提出收养请求,收养人的条件依调整婚姻效力的法律。
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本国法。如果收养为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其效力适用调整收养人婚姻效力的法律。
第七百一十二条 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如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第七百一十三条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本国法。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共同住所地法、共同居所地法或法院地法。
第七百一十四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第七百一十五条 财产的继承和分割适用继承处理地法。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和商业财产的继承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第七百一十七条 遗嘱的方式适用立遗嘱地法或立遗嘱人明示选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