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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节录)


1998年6月27日第94期联邦法律新增内容)
  4.收养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儿童,如果该收养由收养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办理,并且得到儿童或

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在前往俄罗斯联邦境外之前居住的俄罗斯联邦成员国的权力执行机关事先许可,承认该收养在俄

罗斯联邦境内有效。(本款经1998年6月27日第94期联邦法律修订)
  第一百六十六条 确定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
  1.在适用外国家庭法规范时,法院、户籍登记机关和其他机关,依据该规范在该国的官方解释、实践中的适用及

学说确定该规范的内容。
  为确定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法院、户籍登记机关和其他机关,可以依规定的程序请求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或俄罗

斯联邦其他主管机关,或邀请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利害关系人,如果其援引外国家庭法规范作为自己提出的要求或抗辩的根据,有权提供证实外国家庭法规范内容的

文件;利害关系人还有权以其他方式协助法院、户籍登记机关和其他机关确定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
  2.如果外国家庭法规范的内容不能确定,适用俄罗斯联邦法律,尽管依据本条第1款采取了一定措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限制外国家庭法规范的适用
  如果外国家庭法规范的适用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秩序(公共秩序)原理相抵触,外国家庭法规范不适用。此时,适用

俄罗斯联邦法律。

第八编 附则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法典生效程序
  1.本法典自1996年3月1日起实施,但本法典规定有其他实施期限的除外。
  2.以下自1996年3月1日起失效: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和家庭法典》(《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

1969年第32期第1086号),但第四编“户籍”中不与本法典相抵触的部分,在俄罗斯联邦户籍法颁布之前一直有效;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主席团1969年10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实施<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婚

姻和家庭法典>的程序的命令》。(《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公报》1969年第43期第1290号)
  3.以下自本法典生效之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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