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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节录)


共同居住地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儿童所属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原告的请求,抚养之债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其他

关系,可以适用儿童经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成年子女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扶养义务,由他们共同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而在他们无

共同居住地时,由希望得到扶养费之人所属国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收养儿童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俄罗斯联邦儿童收养为养子(女),其中包括解除收养,由收养人于递

交收养或解除收养申请之时的所属国的法律(而当收养人为无国籍人时,依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俄罗斯联邦儿童收养为养子(女)时,也应遵守本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1款第8段除外)、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5段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并应注意俄罗斯联邦在收养儿童方面关于国家间合作的国际条约规则。(

本段经1998年6月27日第94期联邦法律修订)
  与俄罗斯联邦公民结婚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俄罗斯联邦儿童收养为养子(女),如果俄罗斯联

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未另行规定,依本法典为俄罗斯联邦公民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段为1998年6月27日第94期联邦法律

新增内容)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将外国儿童收养为养子(女)时,须征得儿童法定代理人和儿童所属国的主管机

关的同意。如果为该国法律所要求,还要征得儿童本人的同意。(本段为1998年6月27日第94期联邦法律新增内容)
  2.如果收养侵犯了俄罗斯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为儿童规定的权利,无论收养人为哪国人,收养都不应进行。已进

行的收养,应依诉讼程序予以解除。
  3.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未另行规定,保护被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收养的俄罗斯联邦

儿童的权益,应在国际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由在儿童未成年之前对其进行登记的俄罗斯联邦领事馆实现。
  俄罗斯联邦领事馆对被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收养的俄罗斯联邦儿童的登记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第3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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