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
2.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依俄罗斯联邦诉讼程序,同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配偶离婚
,而无论该配偶为哪国人。如果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准许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大使馆或领事馆
办理离婚。
3.俄罗斯联邦公民之间的离婚,或者俄罗斯联邦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之间的离婚,如果该离婚在俄罗斯联邦
境外实施,并且遵守了相应外国关于作出离婚决定的机关权限和离婚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承认他们的离婚在俄罗斯联邦
境内有效。(本款经1997年11月15日第140期联邦法律修订)
4.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如果该离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并且遵守了相应外国关于作出离婚决定的机关权限和
离婚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承认他们的离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夫妻双方的私人非财产和财产权利义务
1.夫妻双方的私人非财产和财产权利义务,由他们共同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而在无共同居住地时,则由他
们最后共同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不具有共同居住地的夫妻之间的私人非财产和财产权利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
2.在不具有同一国籍或共同居住地的夫妻之间订立婚姻合同或相互给付扶养费协议时,为确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合
同或给付扶养费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夫妻双方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婚姻合同或给付扶养费
协议适用本条第1款之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生父(生母)的确定和异议的提出
1.对生父(生母)的确定和异议的提出,由出生儿童所属国的法律规定。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对生父(生母)的确定和异议的提出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
准许由户籍登记机关确定生父(生母),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父母,哪怕其中一方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向俄罗
斯联邦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确定儿童的生父(生母)。
第一百六十三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由他们共同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父母和子女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