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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姓名权。该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在改变姓名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告知其债务人和债权人。否则他将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消极后果。该条第四款则禁止冒充他人姓名以获取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身份的登记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外生活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身份的登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事机关内进行。登记应适用白

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及其他立法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对第三国国家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证书的承认
  对于由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用于证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领域外、根据该外国法律所采取的有关白俄罗斯共和国公

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户籍登记行为的证书,如果经过合法认证,即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得到承认,除非白俄罗斯

共和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有不同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监护与保佐③(注③: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中,监护主要针对的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

及被宣告禁治产的成年人而设立。而保佐在白俄罗斯法律中主要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12—18岁的未成年人,以及

因酗酒和滥用麻醉品而使家庭陷入困境的成年人。)
  1.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和保佐,其设立和取消适用被设立和取消监护和保佐

的人的属人法。
  2.监护人(保佐人)接受监护(保佐)的义务依照监护人(保佐人)的属人法确定。
  3.监护人(保佐人)与被监护人(被保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任命监护人(保佐人)的机关所属国法律确定

。如果被监护人(被保佐人)住所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并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对该人有利,则适用白俄罗

斯共和国法律。
  4.针对居住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而设立的监护(保佐),如果有关领事机构未提出合法

异议以反对设立该监护(保佐)或反对承认该监护(保佐),则该监护(保佐)关系在白俄罗斯共和国被承认有效。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依照外国法律不构成法人的外国组织机构的权利能力
  依照外国法律不构成法人的外国组织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照该机构成立地国法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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