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进行相对应的限制(报复)。
第七十五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人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自然人的属人法
1.自然人国籍国法律为其属人法。如果某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则与该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
属人法。
2.无国籍人的惯常居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属人法。
3.避难者的属人法为其提供避难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根据其属人法确定。
2.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享有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除非白俄罗斯共和国
宪法、法律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
3.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如果涉及到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以及基于在白俄罗斯共和国
境内遭受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则应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确定。
4.从事企业活动的自然人成为个人企业主①(注①: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自然人只有在有关国家登记机关
登记后才能从事独立的企业活动。这种登记具有以下法律后果,即对于该自然人而言,从此将适用商法上特殊规定以代
替民法上的一般规定。经过登记的个人企业主无须成立商业公司便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这种“个人企业主”与西方国
家商法上的“商人”有不同之处。)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权利与义务的能力依照该自然人被登记为个人企业主的国家的法
律确定。如果不存在登记国,则适用个人企业主主要从事其企业活动的地点所在国法律。
5.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剥夺和限制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自然人的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
对自然人的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适用法院地国法律。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自然人的姓名
自然人的姓名权,包括使用和保护其姓名的权利,依照其属人法确定,除非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第一
千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有不同规定。②(注②: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八条规定了自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