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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1.依照本编规定对外国法律的指引,除本条所提到的情况之外,均应被理解为是对实体法的指引而非各该国家的

冲突法。
  2.在依照本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和第一千一百零六条、第一千一百

零九条适用外国法律时,该外国法律对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反致和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应予适用。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规避法律的后果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试图规避本编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以便使法律关系受其他法律支配的协议和其他法律行为均无

效。在此种情况下,应适用依照本编规定所确定的法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互惠原则
  1.法院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并不取决于该外国在类似法律关系中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但是如果白俄罗斯共

和国立法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须依照互惠原则进行,则本规定不予适用。
  2.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取决于互惠,则推定其存在,除非有相反证明。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的适用与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该外国法律

不予适用。在此种情况下应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
  第一千一百条 强行规范的适用
  1.本编规定不影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强行规范的效力,无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何国法律,均应受该强行规范的

支配。
  2.在依照本编规定适用(白俄罗斯共和国以外的)某一国家的法律时,法院可以适用该国与有关法律关系具有密

切联系的强行规范,只要依据该国法律无论此种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为何国法律,均应受该强行规范支配。在此过程中,

法院应当考虑到该规范的目的、性质及其适用的后果。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多法域国家法律的适用
  如果应适用的是在地域或其他方面拥有不相同的多个法律体系的国家的法律,则依照该国法律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报复措施
  如果其他国家对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施加特殊限制,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可以对该国的公民和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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