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1999年7月1日起生效)
…………
第七编 国际私法
第七十四章 总则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1.外国公民或法人所参加的、或者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准据法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法
、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条约,并根据与白俄罗斯立法不相抵触的国际惯例确定。
2.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协议须明示缔结,或者通过对合同的各种条件以及实际情况的整体考虑,能够从中直接得知
这一结论。
3.如果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尚无法确定准据法,则适用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4.对于本编有关确定法院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在授权决定法律适用问题时亦应适用。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法律概念的识别
1.在确定准据法时,如果立法文件未作其他规定,法院应对法律概念作出与法院地国家法律相一致的解释。
2.如果被识别的法律概念不为法院地国家法律所了解,或者在法院地国法律中有另外的表达方式或不同的内容,
并且无法依照法院地法律确定,则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进行识别。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外国法律规范内容的查明
1.在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应在与各有关国家的官方解释、司法实践和法律学说相一致的情况下
对该法律规范进行查明。
2.在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时,法院在遵守司法部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主管机
关包括在国外的此种机关的帮助和解释,或者求助于有关专家。
3.诉讼当事人对于他们在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意见时所涉及到的外国法律有权提供能够证明其内容的文件,并有
权协助法院以其他方式查明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
4.如果即使采取了本条所规定的措施仍然无法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查明外国法律规范的内容,则适用白俄罗斯共和
国的法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反致与对第三国法律的转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