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依收养人本国法。
(二)但如养子女本国法规定收养须经养子女法定代理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同意时,遵守此规定收养才有效。
七、监护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监护,依被监护人本国法。
(二)前款规定亦适用于财产管理。但对财产管理上的行为,依其行为应服从的法律。
八、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十四条
(一)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依权利标的物之所在地法。
(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及其内容的变更,或者其他物权的优先顺序,依产生法律效力的原因事实发生时标的物之所在地法。
(三)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占有。
九、债权
第二十五条
(一)契约债权,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所选的法律与该法律关系要有一定联系。
(二)不动产债务,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第二十六条 契约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时,依缔结契约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这条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债务。
第二十七条
(一)当事人住所不在同一国内,又未选择法律时,依下列法律:
1.动产买卖契约或交货买卖契约,依卖主或交货人缔结契约时之住所地法;
2.承包、代理、委任、经纪、运输、发货、委托、寄托等契约,依承包人、代理人、寄售人、经纪人、承运人、发货人、受托人或受寄人缔结契约时住所地法;
3.保险契约,依保险人缔结契约时住所地法;
4.出版契约,依发行人缔约时住所地法。
(二)前款所规定的当事人住所无法确定时,依契约缔结地法。
(三)对于承包作业的契约,依承包企业主事务所所在地法,而不适用出包法人或自然人住所地法。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但当事人已选择准据法者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亦适用于在公开集市上缔结的契约。
第二十九条 前两条未作规定,当事人又未选定准据法的契约债务,依契约缔结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