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人为死亡,依其本国法,死亡宣告亦同。
(二)但由波兰法院宣告死亡时,依波兰法律。
三、法律行为方式
第十二条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法律行为实质的法律,但如遵守行为地国家法律所规定之方式,亦为有效。
四、消灭时效
第十三条 权利消灭时效,依支配其实质的法律。
五、婚姻
第十四条 婚姻的成立要件,依各当事人的本国法。
第十五条
(一)婚姻举行的方式,依婚姻举行地国法。
(二)虽有前项规定,但在波兰境外举行的婚姻,遵守夫妇本国法规定的必要方式,亦为有效。
第十六条 婚姻之撤销,依前两条规定。
第十七条
(一)夫妇之间身份及财产关系,依夫妇双方的本国法。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修改或解除,亦依夫妇双方的本国法。
(二)夫妇依契约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依缔结契约时夫妇所服从的本国法。
(三)夫妇双方无共同本国法时,依夫妇住所地国法;夫妇住所不在同一国时,依波兰法。
第十八条 离婚,依请求离婚时夫妇所服从的本国法;夫妇无共同的本国法,依夫妇住所地国法;住所不在同一国内,依波兰法。
六、父母子女关系
第十九条
(一)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子女的本国法。
(二)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承认或否认,依出生时子女的本国法。但子女的认知,依认知时子女所属国法。胎儿的认知,依母亲本国法。
第二十条 亲族与姻亲之间的扶养义务,依有权得到扶养的人的本国法。
第二十一条 涉及未婚受孕和未婚生育时女方对男方所拥有的权利,依女方本国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