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波兰国际私法

波兰国际私法
(1966年7月1日施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一)本法是确定适用于民法、亲属法、监护法以及劳动法领域内人和物的涉外关系的法律。
  (二)本法规定与波兰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条约规定不同时,不予适用。
  第二条
  (一)应适用本国法时,波兰公民即使有外国承认的国籍,亦适用波兰法。
  (二)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外国人,以同他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第三条 应适用本国法而当事人的国籍无法决定或无国籍时,则适用其住所地法。
  第四条
  (一)本法规定适用的外国法反致波兰法时,则适用波兰法。
  (二)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转致其他的外国法时,则适用该其他的外国法。
  第五条 应适用的外国法有数个法律体系时,应适用何种法律体系由该外国法确定。
  第六条 外国法的规定违反波兰人民共和国法律秩序的根本原则时,不予适用。
  第七条 无法认定外国法的内容或外国法的系属时,适用波兰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波兰享有与波兰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二、人

  第九条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
  (二)法人的能力,依法人主事务所所在地法。
  (三)虽有前项规定,法人或自然人为与其营业有关的法律行为时,其能力依其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
  第十条 依本国法无能力的外国人在波兰所为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行为能力依波兰法,但以该项行为符合于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原则为限。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亲属法、监护法及继承法的法律行为。
  第十一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