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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涉外民事法与家庭法(节录)

保加利亚涉外民事法与家庭法(节录)
(194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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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外国公民与保加利亚公民或另一外国公民在保加利亚结婚者,其结婚之能力及阻碍结婚的事由依该公司所属国家之法律定之,但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仍应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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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保加利亚公民在国外结婚时,得在领事或外交代表前行之。
  保加利亚公民在国外结婚时,如系按照结婚地国家法律所定方式举行者,其婚姻亦为有效。
  在保加利亚境内外国领事或外交代表前举行的结婚,如配偶双方均系该领事或代表所属国家之公民时,其结婚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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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适用于一切应在国内生效之行为。如夫妻之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公民时,不论其在何处结婚,亦适用之。
  第五十七条 保加利亚公民与外国人间,不论在国内或国外结婚者,其结婚无效之宣告均依本法之规定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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