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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若干规定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若干规定
(注:北也门的国际私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有关交易关系的一般规定”中。)

第一编 有关交易关系的一般规定

第一章 本法及其适用

第一节 关于本法适用的基本的、一般的和共同的原则

  第一条至第二十条(略)

第二节 法律冲突

第一小节 法律的时间冲突(略)

第二小节 法律的空间冲突

  第二十三条 在诉讼中出现不同法律间冲突的情况时,惟也门法律有权确定所属法律关系的范围,以指出准据法。
  第二十四条 人之身份与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订立,并可能对该国产生作用的金

钱方面的交易中,如果根据也门法律为有能力,而根据外国法为无能力的外国缔约方的无能力问题,将不予考虑,如果

该人的无能力归于某种不清楚的,且不易为另一方弄清楚的原因。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基金会或其他实体的法律地

位,适用法人主要的和有效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在共和国内进行,则适用也门

法律。
  第二十五条 婚姻、休妻、解除婚姻及抚养之债的诉讼,适用也门法律。
  第二十六条 有关法定管理、监护、保佐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无能力人以及失踪人保护制度方面的实质性问题,

应适用也门法律。
  第二十七条 继承、遗嘱以及其他因死亡而设立的处理措施,适用也门法律。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用益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

用益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这些权利取得或丧失之原因产生时,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律,若无共同住所,则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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