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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

  (b)在其他情况下——在相关时间与立嘱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3)有关遗嘱的解释而提起的问题依照以下法律解决:
  (a)遗嘱订立时立嘱人住所地有效的法律;或
  (b)如果经证明立嘱人立嘱时意欲使遗嘱的解释问题受其他地点有效的法律支配——则为该其他地点有效的法律。
  (4)某一遗嘱是否因结婚或离婚而被撤销的问题依照死者结婚或离婚时住所地有效的法律确定。
  (5)其他有关继承的问题,除有关立嘱人的立嘱能力问题之外,依照死者最后住所地有效的法律确定。本项意义上的法律包括有关法律选择的法律。
  (6)普通法规则,诸如莫桑比克规则(英属南非公司诉莫桑比克公司及其他人案[1893]A、C602)在适用于有关继承的问题时无效。
  当事人可选择法院地法
  13.(1)如果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诉讼中产生的某一特定问题适用诉讼开始地或被移送或发回复审地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则该问题依该法律处理,除非法院认为依照该法律处理该问题不合适。
  (2)如果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成文法规定对有关事项的效力不得受到排除或限制,则第一项不具有排除该法适用的效力。
  何为实体问题,何为程序问题
  14.(1)如果某一诉讼或问题应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地的有效法律,该问题应依照该地有效的实体法处理。
  (2)如果没有限定何者为与某一国家或地区之外某地有关的实体法,则下列法律为实体法:
  (a)规定、更改或取消某一诉讼理由或对诉讼理由的辩护的法律。
  (b)规定对某人的与诉讼有关的责任的限制和排除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
  (i)规定诉讼程序何时开始的法律;
  (ii)对有可能得到的赔偿或补偿的数额进行限制的法律;
  (iii)对有可能得到的赔偿或补偿的损失或损害的种类进行限制的法律。
  (c)规定某一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条款应以书面写成或以书面证明的法律。
  (d)规定了可以提出口头证据或允许用口头证据以补充、修改、反驳或解释某一用书面作成的或其中部分条款是书面写成的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条款的有关事项的法律。
  (e)作出法律推定或确定与案件中待决问题有关的举证责任的法律。
  (3)如果基于本法的程序性规定,某一诉讼或问题应依照程序开始地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处理,则除以下规定之外,该另一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应得到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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