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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

  (10)如果:
  (a)某一合同之债在合同所规定的履行地点的履行将有悖于该地有效的法律;以及
  (b)由于不履行而导致债务的免除,包括以要求对债务进行特定履行的方式免除债务,未被该地法院准许;
  则法院不得强行要求履行债务或基于不履行而免除该债务,即使本节另有规定也不例外。
  注:本节并未对有关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作出详尽规定。
  公平贸易法
  10.(1)基于被认为违反了公平贸易法而提起的诉讼依照被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处理。
  (2)以下法律均为本法所指的公平贸易法:
  (a)新南威尔士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五部分;
  (b)维多利亚州1985年公平贸易法第Ⅱ部分;
  (c)昆士兰州1989年公平贸易法第Ⅲ部分第二节和第三节;
  (d)南澳大利亚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部分第二节;
  (e)西澳大利亚州1987年公平贸易法第Ⅱ部分第一节;
  (f)塔斯曼尼亚州1990年公平贸易法第二部分;
  (g)北部地区1990年消费者事务与公平贸易法第Ⅴ部分第一节。
  信托
  11.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有效法律是否适用于一项与信托有关的诉讼,此问题应依照于1985年7月1日订于海牙的有关适用于信托及其承认的法律的公约第1和第Ⅱ章的规定处理,该两章所规定的法律应与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等看待。
  注:该公约的文本已收入联邦1991年信托法(海牙公约)附表中。
  继承
  12.(1)
一份遗嘱书,如果其执行符合以下任一法律,则可被认为已有效设立:
  (a)遗嘱执行地有效的法律;
  (b)在设立时或立嘱人死亡时立嘱人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有效的法律;
  (c)设立时或立嘱人死亡时其国籍国有效的法律;
  (d)考虑到船舶或飞行器的登记及其他相关事项,如果遗嘱是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设立(无论何种形式),则为与船舶或飞行器有最密切和最真实联系的地点有效的法律;
  (e)如果遗嘱处理的是不动产,则为财产所在地有效的法律。
  (2)第一项(c)中所指国籍国有效的法律,当该国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体系,而且都对遗嘱的适当订立或适当解除作出了规定时,是指以下法律:
  (a)如果在该国全境适用着某项法律规则专门确定上述法律体系中何者适用于该案情——则为该规则所确立的法律体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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