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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选择法案

  (b)如果合同规定了对消费者的财产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则无论其是否规定了(a)中提到的事项,该诉讼依照合同订立时财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效的法律解决。
  (4)某一合同,如果根据1974年联邦贸易惯例法令第四百一十三条,作为消费者的人可以被认为已获得了货物或服务,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是一份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为实现本项的目的,可以认为该法令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5)某一应当根据合同自体法确定的问题应依照以下法律确定:
  (a)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通过明显推断所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作为合同的自体法;或
  (b)如果:
  (i)当事人未选择此种法律,或
  (ii)考虑到所作选择时的情况,根据所选择的法律处理该问题可能有失公正或不合情理;
  则为与该合同有最真实和本质联系的地点的法律。
  (6)与合同有最真实和本质联系的地点是指:
  (a)进行合同的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的以下地点:
  (i)其惯常居所地;或
  (ii)如果该当事人是一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则为其主营业地;或者
  (b)如果该合同是在进行合同特征性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贸易或职业活动期间缔结的:
  (i)该当事人的主营业地;或
  (ii)如果该合同规定,履行将在该当事人主营业地之外的营业地进行;——则为该地;或者
  (c)如果合同是一份雇佣合同——则为以下地点有效的法律;
  (i)该人在雇佣期间惯常从事其工作的地点(即使该人曾被临时性地派往另一地点);或
  (ii)如果该人在雇佣期间通常不止在一个地点从事其工作——则为该人被雇主雇用时或在其他情况下被雇主雇用时的所在地;或
  (d)如果合同的标的物是一项不动产权利或一项使用不动产的权利——则为财产所在地;
  除非从整体情况中显示出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地点是另一地点。
  (7)如果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无法认定,则第六项(a)和(b)不予适用。
  (8)如果由于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某一有效的成文法而导致该国家或地区与该合同有关的有效法律规定不能被排除或限制适用,则基于该法律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或问题依照该规定解决。
  (9)如果由于与合同有最真实而本质联系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某一地点一项有效的成文法,而导致该地与合同有关的某一有效法律规定不能被排除或限制适用,则基于该项法律规定而提起的诉讼或问题应依该规定处理,而不必顾及某一与法律选择有关的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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