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有效性的实质要件,适用结婚时,夫妇各方的本国法律。
(2)而关于婚姻的形式要件,如果是外国人之间或一外国人与一内国人间的婚姻,只要其符合结婚地国家法律,或夫妇各方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则应视为形式有效。
第十三条
(1)婚姻的人身及财产效力,适用结婚时丈夫国家的法律。
(2)休妻适用休妻时丈夫国家的法律;离婚与别居则适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丈夫之本国法。
第十四条 在上两条规定的各种情况下,若结婚时,当事人一方为内国公民,则除涉及婚姻能力外,只适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
第十五条 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之债,适用义务人本国法。
第十六条 有关法定管理、监护、保佐以及其他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失踪人制度方面的实质规则,依被保护人本国法确定。
第十七条
(1)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之本国法。
(2)无继承人之死者之财产,归财产所在地国家所有。
(3)遗嘱以及基于死亡而设立的其他处理措施的实质问题,适用处理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律。
(4)遗嘱以及基于死亡而设立的其他处理措施的形式,适用处理人处理时之本国法。
(5)外国人涉及位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内的不动产的遗嘱,应适用酋长国法律。
第十八条
(1)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及其他物权,适用产生或丧失这些权利之事实出现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2)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性质的确定,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
第十九条
(1)合同之债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如果合同当事人有共同之住所,则适用共同之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无共同住所,则适用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因特殊情况而适用别的法律的除外。
(2)但是,关于不动产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