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注:这些规定包含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事关系法典中)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关于本法适用以及其在时间与空间方面适用的规则
第一节 本法及其适用
第一条 本法调整与本法文字及精神有关的一切问题。有明文规定时,排除任何解释。当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应根据穆斯林法作出判决,并最好按照伊曼·马立克和伊曼·阿马德、伊宾·哈马尔学派(Ecole de l’Imam Malik et de l’Imam Ahmad Ibn—Hanbal)所采取的解决办法;若仍不行,则在考虑有关利益的情况下,采用伊曼·阿西—沙菲和伊曼·阿希—哈尼法学派(Ecole de l’Imam Ash—Shafi’iet de l’Imam Abu—Hanifah)的解决方法。如果(这些学派的学说中)还无办法,法官可依习惯判决,但这些习惯应不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若习惯仅为某一具体酋长国所有,则仅适用于该国。
第二条 穆斯林法应作为理解、解释和注释本法的参照。
第三条 有关人的身份方面的规范,如婚姻、继承、父子关系,以及关于权力组织、贸易自由、财富转移、私有财产,以及其他作为社会之基础的规范与基准,都应视为公共秩序规范,只要它们不违背穆斯林法的绝对规范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时间的适用(略)
第三节 空间的适用
第十条 在诉讼中出现不同法律间冲突的情况时,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法律有权确定所属法律关系的范围,以指出准据法。
第十一条
(1)人之身份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内订立时,并对其产生作用的金钱交易中,若一方当事人为无能力的外国人,而其无能力归于一种不清楚的,且不易为另一方弄清的原因时,该原因对其能力无效。
(2)外国法人:公司、社团、基金会或其他实体的法律地位,应受法人主要的及有效的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家法律的支配。但是,如果该法人的主要活动系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内进行,则应适用酋长国法律。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