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阿根廷法院有权审理下述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水域发生的碰撞案件:1)其中一方船舶在阿根廷注册;2)被告习惯居所或总公司在阿根廷;3)其中一方船舶因碰撞而扣押于阿根廷港口或者在此提交担保证书以替代扣押;4)一方船舶碰撞后最初停泊或最终到达阿根廷港口。
(7)如果保险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其代理机构在阿根廷设有住所,阿根廷法院有权审理因其保险合同发生的案件。如果保险人或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是原告,他们有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起诉的选择权。相应地,被保险人可向其住所地法官提起诉讼,该法官不得放弃这一管辖权能。
(8)锚泊于阿根廷港口的外国船舶,在下述情况下,为阻止其起航可予扣押:1)有须优先偿还的债务;2)在阿根廷领土为被扣船舶利益缔结债务合同,或为在债务合同缔结时属于或曾属于同一船主的另一船舶的利益缔结债务合同;3)有因为船舶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或阿根廷法院可强制执行的普通债务。但是,不得扣押已装货即将起航的船舶,除非所涉债务是为此次航行而修理、装备和供应船舶,并非因前列各事项而产生的。
第六十二条 阿根廷国家法院有权审理根据本法第二十条适用阿根廷法律的私人或公用飞机的所有案件。
国际司法协助
第六十三条 如果以发布通知、采取保全或执行任何其他司法措施为目的的请求书和调查委托书符合对外国文件的要求,则应予遵守。同样,此类文书须以其签发国语言起草,并须附有经适当证明的西班牙文译本。经签发国外交代表,或无外交代表时的领事代表转送的调查委托书,将要求对其签字作认证。
当请求或委托书是涉及扣押、估价、核查或保护措施时,接受该文件的法官应对专家、估价人、受托人的任命,和通常有助于对所涉委托作最佳处理的事项,作必要的规定。
请求书和委托书应根据被要示执行的国家的法律处理。如此种文书涉及财产扣押,应依诉讼地国法并由该国法官采取合理措施。扣押的程序和形式,以及为此目的对扣押该财产的免除,均依有关财产所在地法并由该处法官规定。为了执行扣押在外国财产的判决,应适用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第三人基于对被扣押财产的所有权或不动产物权提出的主张,由法官依财产所在地法决定之。
执行请求或委托书的当事人得指定代理人,并应支付行使代理权之费用。
接受涉及执行保护或限制措施的请求书或委托书的法官,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应拒绝执行此类文书,只要在阿根廷法院对未决或既决诉讼提出的抗辩有正当理由。如果请求书或委托书的直接目的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或者如果发出此种文书的程序之目的似乎不符国际公共秩序,以致显然不能作任何合作的努力,则法官得拒绝执行此类文书。
破产
第六十四条 外国之破产宣告,不构成在阿根廷进行破产程序的原因。在外国之破产不得被援引来对抗应在阿根廷获得偿付的债权人,或者对阿根廷域内财产主张之权利提出争议,也不得取消对破产当事人所为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