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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

  第五十六条 失踪宣告,无论具有何种效力,其请求应向失踪人最后住所地法官提出。
  特定保佐人或监护人指定地法官有权受理有关账目的诉讼。
  第五十七条 婚姻缔结地国和配偶双方最后住所地国法官有权受理有关婚姻的存在或不存在、有效或无效、别居和解除婚姻的诉讼。
  与婚姻财产制无关或有关的婚姻效力诉讼,由配偶现在或最后的住所地国法官受理。但是,婚姻财产所在地国法官应有权决定配偶间涉及财产转让及其他影响该财产的行为发生的争议,只要该财产具有严格的不动产性质。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居住地法官有权就配偶间人身关系、亲权的行使、监护和保佐采取紧急措施。
  第五十九条 死亡继承诉讼,得向死者最后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国法官提起。
  第六十条 法人住所地国法官有权受理其成员或第三人对其提起的诉讼。但是,法人在一国设立住所而在他国为交易行为,由此引起法律争议,则可向他国法官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的选择,有权审理陆上或人身保险诉讼的法官,是保险人或在适当情况下其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住所地国法官,或者是被保险人住所地法官,后者是被保险人不可放弃的管辖基础。
  根据原告的选择,由国际联运发生的诉讼,或以与托运人缔约的第一个承运人为被告,或以收到并向收货人并付货物的最后一个承运人为被告。此项诉讼,根据原告的选择,可以向装运地法官、目的地法官,或者向被诉的承运人驻有代表的任何一个运输经过地点的法官提起。
  由客运合同发生的诉讼,根据原告的选择,可由旅客目的地法官或合同缔结地法官受理。
  汇票、支票或其他向指定人或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参与其流通的当事人间的争议,应由被告承担义务时住所地法官,或提起诉讼时其住所地法官受理。
  第六十一条
  (1)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水域发生的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中,如果在碰撞或事故发生时船长和船员所属的船舶悬挂阿根廷国旗,阿根廷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有权受理对船长和船员提起的刑事和纪律诉讼。
  (2)阿根廷国家法院有权审理产生于船舶使用合同,且各项债务须在阿根廷共和国履行的案件。但是原告保有在被告住所地国法院起诉的选择权。在全部或部分租船合同,或者运送普通货物或用任何种类的船舶运送单种大宗货物的合同,或者运送旅客的合同,以及通常发货人有义务在目的地为交付行为的合同中,旨在授权阿根廷以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款无效。
  (3)阿根廷国家法庭有权审理由共同海损产生的案件,只要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分担是在阿根廷作成。任何赋予外国法院管辖权的条款无效。
  (4)除了依据一般法律享有的权限外,阿根廷国家法院须受理在悬挂阿根廷国旗的船舶上履行的清偿合同所产生的案件。
  (5)阿根廷法院有权审理在其领水内发生的救助和碰撞案件,不考虑船舶具有何国国籍。
  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水域因救助发生的案件,凡属以下情况者,仍由阿根廷国家法院审理:1)其中一方船舶在阿根廷注册;2)被告在阿根廷有习惯居所或设有总公司;3)被救助船舶最初停泊或最终到达阿根廷港口,或者在一阿根廷港口签署支付相应薪金的保证书,同一规定适用于船舶在水中对飞机的救助,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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