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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

  该项规定也适用于支票。但是,以下事项适用支票付款地国法:(1)提示的时间;(2)支票可否承兑、划线、保付或保兑,以及此种行为的效力;(3)持票人对资金条款的权利和此种权利的性质;(4)出票人撤回支票或停止付款的权利;(5)为保有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债务人抗辩的权利,而作成拒绝证书或类似行为之必要;(6)其他有关支票格式特征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流通票据和其他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形式和法律效力适用票据作成地国法。
  债券和向持票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地国法。
  第四十六条 从汇票、支票和其他向指定人或持票人付款的票据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效性,不适用有关印花税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租船合同和期租合同适用船旗国法。
  由运输普通或大宗货物的全部或部分租船合同,以及通常由承运人负责在目的地交货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适用债务履行地法。
  第四十八条 阿根廷法律关于船主对旅客及其行李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水上客运合同,船旗国法对旅客更为有利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国法。
  如果保险合同是通过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签订的,适用其营业地法。该营业地即其住所。
  第五十条 在一国签订而须在另一国履行的劳动合同,法庭须适用对劳动者最有利的法律。
  海上劳动合同适用船长、船上官员和其他船员为之提供劳务的船舶的国籍国法。

第二章 有关程序问题的国际私法

外国文件

  第五十一条 一国机关所作之判决,经确认之裁决、公务文书和其他文件,以及请求书和调查委托书,如果是合法的,并在必要时经国家官方译成西班牙文,则具有权威性。
  符合所涉文件签发国法律,且在阿根廷外交和宗教部要求特别认证时,经阿根廷派驻该国的外交或领事机关认证,则应认为此项文件以适当形式依法作成。接受外国司法文书的阿根廷机关有义务决定对阿根廷外交和宗教部部长签名的认证。

管辖权

  第五十二条 对有关人身和世袭财产权利的诉讼,允许扩大管辖权。被告的意思须是自由的,并以确定的,而非拟制的方式表达之。
  诉讼当事人选择的特定国家的法官、仲裁人和司法公断人得行使管辖权。
  第五十三条 被告继承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所在的国家得对继承诉讼行使管辖权。
  第五十四条 被告住所地国法官也享有管辖权。
  第五十五条 不动产诉讼应由有关物之所在地国法官管辖。如果此种诉讼所涉之物位于不同地域,诉讼须由各该物之所在地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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