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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

  不当得利适用得利人财产增值地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适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法律,或者推定应予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选择不得有利于当事人的不当利益。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合同和准据法所属国有合理联系的情况。
  法律选择的有效性也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在无明示或默示的法律选择时,法律行为地法适用于该行为事实上的存在、性质、有效性、效力、后果和履行。
  双务合同适用特征履行地国法。
  但是,长期合同的实质有效性适用缔约地国法;其效力、后果和履行适用特征履行地国法。
  确定的特定物合同视为在缔约时该物所在地国履行。种类物合同必须在缔约时债务人住所地履行。劳务合同:(1)如果其指向物,适用缔约时物之所在地法;(2)如果其效力与某一特定地域有联系,适用合同生效地法;(3)在其他情况下,适用债务人缔约时的住所地法。
  异地合同的缔结地为承诺发出地国法所指定的地方。如果合同是依准据法缔约的,承诺发生的时日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日。
  第三十七条 捐助行为,适用捐助人住所地法。
  第三十八条 位于不同国家和物之间的交换,如果受制于相冲突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易物时的共同住所地法,如果住所地不同,适用易物地法。
  第三十九条 陆上保险合同,适用缔约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之所在地国法;人身保险适用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所在地国法。
  第四十条 在不同国家履行的船舶货物运输合同,其形式、效力和合同当事人债务的性质,适用缔约地国法。如其在单一国家领域内履行,则适用该国法律。
  关于交货义务的履行和实施形式的所有事项,适用向收货人交货或应向其交货地国法。
  国际联运合同,如果以签发一份直运提单而缔结,即使其履行涉及不同国家的若干公司,仍应视为单一合同。此项规定也适用于陆海空联合运输。
  第四十一条 经由多国领域的客运合同,无论是单一公司签订还是属于联运,均适用旅客目的地国法。
  第四十二条 行李的运输,如该行李已以承运人或其代理商签发的特别文件上登记,而不是由旅客携带至指定的旅行地,适用货运规则
  由旅客随身携带而未登记的行李,适用客运准据法。
  第四十三条 汇票的形式、背书、承兑、担保、拒付和行使或保有汇票权利之必要行为,适用行为地国法。
  如果汇票产生的债务依前款所指法律属无效,但确实符合后继债务缔约地国法,则汇票形式不符合规则并不影响该债务的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 前条规定适当时也适用于本票、银行票据和其他向指定人付款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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