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项实体法未明示要求其适用具有排他性,则该实体法确立的形式也可依法律行为地国法。在任何情况下,该实体法有必要将已完成之形式视为符合其所要求的形式要件。
物
第十六条 任何种类的有体财产之识别、占有、绝对或相对的转让以及可能以其为标的的一切具有不动产性质的法律关系,排他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财产所在地的变更不影响在取得该财产时依其所在地法取得的权利;但是,利害关系人有义务遵守新所在地法规定的取得和保有此种权利的实质要件和形式。在变更生效后但在满足上述要件前,第三人依新所在地法在同一财产上取得的权利,优于原买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航行中的船舶的国籍依船旗国法。此种国籍由上述国家有关当局依法签发的证书证明之。
船舶国籍国法适用于与其所有权、特许权和其他不动产或担保权利之取得、转让及消灭有关的一切事项。此项法律还适用于为有关第三人利益确保上述行为被他人知晓而采取的公示措施。
船舶国籍的变更不得损害基于特许权和其他不动产或担保物权而产生的权利。此种权利的存续,适用船舶变更时得以证明之船旗国法。
对外国船舶所设之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依其自身的法律已合法地设立和登记,则为有效;如果所涉国家提供互惠,也可依上述规则在阿根廷发生效力。
船长的权限、权力和义务适用船旗国法。
第十八条 船舶碰撞适用碰撞发生于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船舶国籍相同,且碰撞适发生于国际水域,适用船舶国籍国法。加入或批准关于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的1910年布鲁塞尔公约的国家,其船舶的碰撞适用该公约的规定。碰撞发生于国际水域,且所涉船舶国籍不同,则各该船舶的义务适用各自的船旗国法,且其所获不得超出后者准许的范围。
在一国领水内采取的救助措施,适用该国的法律,在国际水域采取的救助措施适用施救或被救助船舶的船旗国法。后一法律也适用于与施救船员薪金份额有关的一切事项。属于关于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1910年布鲁塞尔公约范围内的救助案件适用公约的规定。
船籍国法适用于共同海损的种类、构成、形式及对其分担的义务。共同海损的理算及偿付的比例适用理算港法律。
船舶的普通海损适用船籍国法。船舶所载货物的普通海损,适用所涉货运或运输合同的准据法。
第十九条 有关航空运输或航空贸易的法律诉讼之审理和判决,和可能影响它们的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得由阿根廷最高法院及国内下级法院进行。
第二十条 在阿根廷领陆和领水或不属各国主权范围的区域上空的阿根廷私人飞机中所为之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及犯罪行为,适用阿根廷法。此项法律也适用于在外国领域的阿根廷私人飞机上发生的事实、行为和犯罪,只要阿根廷国家的合法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或者在阿根廷设有住所的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上述事实、行为或罪行发生后飞机的最初降落地在阿根廷共和国。